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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网(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9
导读: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小额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只有两种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而经过多年的运作,事实证明简易程序并不简易,简易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小额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只有两种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而经过多年的运作,事实证明简易程序并不简易,简易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观念层面上的问题

在我国对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有的侧重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有的侧重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也有侧重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而共同点都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理解简易程序的,即简易程序是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3这些理解都还停留在简单理解的层面上,这种观念又反过来影响着理论的发展,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运作。这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二)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民事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存在结构严重失范,规定笼统、抽象,许多审判环节、审判制度都没有涵括的弊端,使民事简易程序不能体现其独立的且完整的审判程序之特性。这主要体现在:

1.法条过于粗简

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5个条文,从第142—146条),导致我国简易程序失范。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应当具有完整的程序结构,但我国的简易程序对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只是支离破碎地对起诉、传唤、审结期限等方面作了规定。这给基层法院在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时带来了许多盲区,导致了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变得五花八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例如规定的独任审理,独任审理的其他方面仍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运作。其灵活程度大,在实际操上很难把握,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程序性。

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这其中包括适用法院的范围和适用案件的范围

(1)适用法院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然而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由主审法官一人或适用书面审理完成的。况且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通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在他们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要经济的、迅速的解决纠纷和矛盾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过于狭窄,范围太小,不能真正起到方便群众诉讼和迅速解决纠纷的效果。

(2)适用案件的范围不科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都作出了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细则。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仍然是一个界线模糊的问题,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

篇二: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 名: 学 号: 学 校: 河南省直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2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

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广泛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单位建房、集体改扩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平抑急剧住房商品化的运转风险,而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房屋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中国最高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价并存。倘若政府依据全国住房改革的承诺,提供足够的低价房以适应从福利分房为主到商品化住房为主的过渡时代的需求,也会极大地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框定与划分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笼统谈及“小产权”房,实际上是相对于在城镇开发的、权属清晰、能办理权属登记并能给购房者颁发物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而言的。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而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其他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本文使用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概念。)甚至农业用地上开发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现行政策所指的“小产权”房包括两大类。 …… 此处隐藏:9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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