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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相关规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1
导读: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是否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应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由,则不论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该事项有因果关系,均应赋予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是否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应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由,则不论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该事项有因果关系,均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二,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的理由,则在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免除赔偿义务,但是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费,以符合“对价平衡”的原则。⑧


  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中的重要制度,是保险业务顺利进行的基础。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对该项制度进行了改善,但不得不承认关于告知义务的立法空白依然存在,无法对实践中的保险活动发挥更好指导作用。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和加强保障其实施的建议。但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实务仍然是杯水车薪。尽快完善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减少保险实务中的不效率现象的发生,才是当务之急。


  作者:罗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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