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黔西北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毕节市黔西北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日期:2011-10-11 来源:毕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李二进 点击: 161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毕节市黔西北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园区发展步伐,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地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按照“减、优、限’’的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在园区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准入条件,并依法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资者,在享受《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若企业同时符合《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本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全面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税收政策服务。
第五条 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以及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达到园区准入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3亿-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5%;
(二)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含1 0亿元)的,奖励60%;
(三)投资额在1 0亿元以上的,奖励65%。
第六条 在黔西北产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一)投资额在0.5亿-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45%:
(二)投资额在2亿-4亿元(含4亿元)的,奖励50070;
(三)投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55%。
第七条 在园区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清洁能源、城镇配套工程、公路、水利设施等)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45%;
(二)投资额在5亿-IO亿元(含1 0亿元)的,奖励50%;
(三)投资额在10亿-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55%;
(四)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八条 在园区内投资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按其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公共设施。
(一)投资额在0.5亿-l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55%;
(二)投资额在1亿-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60%;
(三)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65%。
第九条 在园区内新建金融、现代物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且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投入在5000万元一1亿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条 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最高的一项奖励政策执行,但享受“三减一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章优惠政策。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入驻园区的新办工业企业,需单独供地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招拍挂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土地出让金中将缴纳的土地价款超过土地议定价部分在项目开工后分期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二条 在园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缴清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投资重点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若扶持金额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缴清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本款优惠的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根据
“一企一议”的要求,企业必须在约定的时限内建成投产,
否则依法收回所征用的土地。
第十五条 按照本章优惠政策获得项目用地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否则,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其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行政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涉及市级的其它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以公布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兴办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4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对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市直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和收费、执法公示制度,并成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落实承诺的内容和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审批手续全程代办制度,按照“园区管委会牵头,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明确专人负责代办,各职能部门明确分管领
导和具体业务人员负责,实行 “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属市内办理的手续,有关部门必
须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如大额贷款或融资、建立新的或其他金融企业进入、建立发展基金等等),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提供较大信贷资金支持的市内金融机构,由指定的相关部门提请政府协调,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
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到园区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按程序报批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市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按程序报批签发两年以 …… 此处隐藏:25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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