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合作合同
建筑劳务合作合同
建筑劳务合作合同
使用劳务单位:
提供劳务单位:
项目名称:
施工地址:
住地派出所: 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
使用建筑劳务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提供建筑劳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为明确双
方在建筑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项目: 。
工程地址: 。
合作内容: 。
(项目较多时,以上内容填在附表内。)
第二条 合作方式(在相应的方式序号处划“√”)
1、整个栋号包清工;2、分部分项包清工;3、计时工;
4、其他方式 。
第三条 乙方 处(队)共 人
处甲方提供劳务。
其中:管理人员 名;技术人员 名; 工 名;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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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工 名; 工 名;其他人员
第四条 提供劳务时间 年 月 日进入工
地。试工期 天,使用劳务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五条 劳务价格: 。
第六条 劳务价格包括下列费用,不另行计算: 。
第七条 劳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1、劳务费用的结算:应根据乙方在生产中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或实际耗用的总工时),经甲方核实检验后,采取
一次或按工程进度分期结算的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
理结算手续。
2、劳务费用的支付:劳务费用结算后,乙方向甲方出
具〈〈乌鲁木齐市施工企业(扣缴税款)工程专用发票〉〉作
为收款凭证,甲方及时通过银行将劳务费全部拨付到合同指
定的乙方开户银行。
3、结算时间:
①分期结算(或按施工进度的百分比控制付款),第一
期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二期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三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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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月结算为每月 日。
第八条 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市政府、市建委颁发的规定。
2、对乙方使用的各类机械、脚手架及防护设施,双方应由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负责人)做好交验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查。
3、乙主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属乙方责任,或乙方工人违章操作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及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对乙方工人及家属。
4、乙方应根据实际,在本企业所在地为职工办理相应安全生产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九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乙方工人进驻甲方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消防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向乙方收取乙方承包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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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培训费。
(2)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生产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向乙方讲清技术、安全、节约等措施,及时提供必备的机械、工具和材料。
(3)甲方应负责安排好乙方工人的连续生产,避免停工、窝工;若不能保证连续生产应同意乙方人员或部分工种在其他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调剂。
(4)甲方应为乙方工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条件,乙方工人可在甲方医务室就医,医药费自理。
(5)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劳务费的结算、付款。
2、乙方义务:
(1)乙方对派出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2)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注册人员,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任务,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当甲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
(3)乙方人员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变施工。在施工中应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如发生损坏、丢失应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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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安排任务不及时或材料、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的窝工数向乙方赔偿损失。停工、窝工记录应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署洽商,作为付款凭据。甲方任务不足时,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2)由于甲方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应在结算前 日通知乙方,在结算后 日内仍不能支付劳务费,双方对此又无协商的解决办法,乙方有权撤走其人员,并通过法律追回拖欠的劳务费及损失赔偿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延误工期,按延误天数占工期比例扣除劳务费;乙方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 日内仍未进场,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乙方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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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甲方除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终止合同外,并有权索赔。
(2)乙方人员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乙方自负),进至终止合同。
(3)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按延误情况扣除部分劳务费。
第十一条 在合同范围胶期限内,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动乙方人员,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人(整栋号包清工的人员,应事先与乙方负责人协商),并存查。
第十二条 在具体项目上的合作,双方可根据承包工程的内容,由双方项目上的负责人,在本合同的原则下签订承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协议内容与本合同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双方确认,如遇下列不可抗力因素时,本合同允许变更或终止: 。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使合作项目不 …… 此处隐藏:13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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