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有关问题
知识产权
浅谈知识产权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
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
既不是与生俱来,也非一成不变。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最基本范畴,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
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
英文翻译:
intellectual property knowledge
“知识产权”的起源通常被认为是来自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盖尤斯在其著名的《法学阶梯》中指出:“无形物是那些不能触摸的物品,他们体现为某种权利如遗产继承﹑用益权﹑以任何形式缔结的债。遗产中是否包含有形物,从土地上获得的孳息是否有形,根据某项债而应当向我们支付的物品是否通常是有形的,如土地﹑人或者钱款,这些都无关紧要;实际上,继承权﹑用益权和债权本身都是无形的。对城市土地和乡村土地上的权利同样属于无形物。”①本身保护的就是无体性的东西,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众所周知,知识源于创造,而创造则是人类的天性及人的心智。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自然赋予牛以角,赋予马以蹄,赋予野兔以速度,但赋予人以思想。”② “动物按照本能维持生存,人则理智地计划过去和未来。”③所谓“创造”,就是为思想﹑感情等精神上的独特感受和思考寻找﹑选择符号,构筑形式并使之实现的过程。这些“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知识。正如M.Schlick所阐述的“一切知识只是凭借其形式而成为知识;知识通过它的形式来陈述所述的实况,但形式本身是不能再被描述出来的。形式的本质只在于知识”④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
知识产权
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同时具备时间性的特点,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知识产权还具备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
知识产权的作用:(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它的意义在于知识产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
在我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同时我们更要维护它,正如我们所知道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既不是与生俱来,也非一成不变。它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 …… 此处隐藏:14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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