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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大学毕业论文 目 录 【内容摘要】 第3页 【关键词】 第3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第3页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第3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过程 第3页 (三)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依据 第4页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4页 (一)善意取得的构

大学毕业论文

目 录

【内容摘要】 第3页

【关键词】 第3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第3页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第3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过程 第3页

(三)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依据 第4页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4页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4页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第5页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探讨 第6页

(一)不动产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6页

(二)遗失物及盗赃物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7页

论善意取得制度

【内容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取得的一项特别规定,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安全考虑的一项法律规定。因此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入手结合国内外立法例、民法理论,剖析“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并对不动产、遗失物及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浅显看法,以期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善意 构成要件 不动产 遗失物 盗赃物

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两种价值进行利益权衡之后的产物,即兼顾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和交易动的安全保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市场交易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在物权法中明确此项制度是一大进步,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善意取得制度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一) 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在将该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二 ) 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过程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 ”制度。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1]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若干的民法特别法,如我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八十九条指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些规定实际上认可了善意取得制度。[2]

历经七次审议,我国立法史上最为慎重的一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人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是受让人受让的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依据。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向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一是“取得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因特别时效的经过而取得权利。二是“权利对象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所有人的公信力规则,既是占有动产的人既应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从占有表征上就可以找到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三是“法律赋予说”,认为法律赋予无处分权人的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利。四是“占有时效说”,认为善意第三人是由于占有效力从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五是“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依据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学者梁慧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就很能表明该说的合理性,他认为:“将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解为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实为正确的解释”。 [3]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公开和善意,这是善意取得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所谓公开即非隐私,所谓善意,是恶意的对称,指不知情、非恶意者就是善意,关于恶意的证明方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包括:一是以不当的低廉价格买受财产的。二是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人,例如从有寄藏赃物嫌疑的旧货店买去其物。三是接受其转让行为,且转让是发生在于近亲尤其亲属之间,得确定其让与人为恶意。四是善意取得人通常应对由谁受让及在何种情形下取得其物有所记忆,如经原告要求,被告拒绝告知陈述的,则被告的取得应推定为恶意。五是取得人确知让与人非所有人,认为应推定其为恶意。

2、善意取得标的物主要是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对动产的适用在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对此都是承认的,对此需作出以下几点说明:一是货币与无记名证券作为特殊动产,当然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是依证券所记载表现的动产,如提单、仓单等依物权证券所记载和表现的动产,其所有权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对于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相分离后,即可承认其可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3、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的占有,亦既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了交换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多数国家的善意取得立法是以“有偿”为要件的,在我国善意取得财产一般只要求“有偿”受让。如互易也可,有偿受让应主要体现在价格的合理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4、转让人表面上系合法占有人,但事实上对财产无处分权,合法占有人是相对于非法占有人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授权而实际管领,控制财产的人,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有人仍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所谓无处分权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在他人财产权利上设立他物权,如果不是无权处分,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这种无权处分大体包括:一是非所有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保管人、承租人将保管或 …… 此处隐藏:56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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