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政务民生 >

原告梁吉全与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原告梁吉全与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报酬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华法民初字第315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吉全,男。 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

原告梁吉全与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报酬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华法民初字第315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吉全,男。

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增,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芳,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吉全与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吉全,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芳、李庄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拖欠原告人民币88506.2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8506.2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欠款性质不明,不存在合法真实的事实根据;原告讲涉及欠款中所包含执行费用,不应在本案中得到支持;利息计算标准不明;且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财务科科长姜xx,分别于2007年9月29日、9月30日为原告出具收据二张,收据上显示,拖欠原告单据款60979.8元、27526.4元。

基于涉被告案件类型较多,时间跨度较长,结合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海增的证言,本院

依职权调取被告单位的财务账目,被告财务原始凭证上显示,拖欠原告梁吉全出差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因被告单位资金紧张,该欠款一直挂账未付,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梁吉全系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因公出差及垫支诉讼费用累计88506.2元未付,由被告单位会计姜xx为其出具的收据,以及被告单位财务账目、凭证为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梁吉全现金8850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吕 茵

审 判 员 刘 敏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婵微

原告梁吉全与被告濮阳市银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97698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