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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装订顺序参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8
导读: 一、立卷排列顺序标准 (一)法律文书类 1、受案登记表; 2、继续盘问审批表、继续盘问通知书,传唤证; 3、呈请移送案件审批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不予处理审批表、不予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附卷),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4、申请

一、立卷排列顺序标准 (一)法律文书类 1、受案登记表;

2、继续盘问审批表、继续盘问通知书,传唤证;

3、呈请移送案件审批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不予处理审批表、不予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附卷),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4、申请回避审批表; 5、告知笔录;

6、呈请不予受理听证审批表、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

7、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 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9、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呈请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0、送达回执;

11、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呈请退还保证金审批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审批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12、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13、治安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二)证据材料类

14、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

1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按人按笔录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6、受害人的陈述;

17、证人证言及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18、暂存物品清单;

19、呈请检查审批表、检查证、检查笔录;

20、呈请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呈请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物品清单,呈请发还物品审批表、发还凭证; 21、呈批辨认审批表、辨认笔录;

22、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重新鉴定审批表、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结论通知书,医院出具的伤势诊断结论、检测检查检验结论(或报告书)及结论告知材料; 23、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24、电话查询记录;

25、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翻译人、监护人、教师等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26、前科材料; 27、具结悔过书; 28、罚没收据;

29、病历、医疗费凭证等材料;

30、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3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三)劳教案件立卷排列顺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其中在案卷法律文书类开头依次增加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送教人员照片、送教人员综合材料。原市局规定的劳动教养案卷顺序作废。 二、案卷文书规范制作标准 (一)处罚主体与被处罚主体 1、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合法。

(1)公安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作出决定并实施。业务部门特指交警、派出所、边防、消防、出入境等机构。 (2)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权限。

(3)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应严格符合规定,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有权作出处罚的业务部门印章,未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2、被处罚主体应当认定准确。 (1)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2)必须具备身份证明或合法有效证明。

(3)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必须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4)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承担的,应分别认定为被处罚主体。

(5)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6)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1、适用或引用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引用齐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处罚。 (三)几种常用文书规范制作标准 1、受案登记表。

(1)案由。对违法嫌疑人已明确的,案由应填为违法嫌疑人姓名+案件类别;违法嫌疑人尚不确定的,案由直接填为案件类别。 (2)案件来源。填写“报案”、“扭送”、“投案”、“移交”和“工作中发现”等。“工作中发现”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自行发现或隐蔽力量

报告。

(3)报案时间应精确到分(年月日时分)。

(4)报案方式。直接填为口头报案、电话报案和书面报案。 (5)简要案情。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结果等,受案时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的应表明。

(6)受案意见。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和第43条之规定,视情填写“经初查,×××涉嫌(案件类别),需经一步调查处理,建议受理”、“本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建议移送×××(单位名称)处理”、“经初查,×××没有违法事实(或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不予处理”等内容。

(7)受案审批意见。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根据受案意见填写“同意受理”、“不予受理”、“移送×××(单位名称)处理”、“同意不予处理”等。

(8)受案编号。受案登记表应逐件按年度进行编号。 2、传唤证。

(1)到违法嫌疑人住处、单位、学校进行讯问,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讯问的,一般不使用传唤证。

(2)传唤法律依据。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第2款第1项;涉嫌其他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包括口头传唤的法律适用;对实施强制传唤,需另行开具传唤证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

(3)传唤证上的“到达时间”和“结束时间”均应由被传唤人填写。 3、讯(询)问笔录。

(1)制作讯(询)问笔录应使用专用笔录台头和笔录用纸,项目填写齐全,并有两名以上讯(询)人员签名。

(2)讯问违法嫌疑人应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证人、被害人除告知其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外,还需告知其有如实回答提问、陈述事实的义务,另应告知其诬告或作伪证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讯(询)问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无法通知的,应在笔录中注明;讯(询)问聋、哑人或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应有翻译参加。同时,笔录中应载明监护人、教师、翻译人的基本情况,并由其在笔录中亲笔签名。

(4)笔录内容应清楚反映案件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基本要素。

(5)笔录结束后应有当事人核对意见,逐页签名并捺印,并紧接笔录内容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或相符)”。对确无阅读能力或无签字能力的,在笔录中应明确记载,以问答的形式确认笔录内容与其说的一样,形成“以上笔录 …… 此处隐藏:29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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