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旧村改造实施意见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政办发?2008?147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成县旧村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旧村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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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旧村改造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县旧村改造工作,保护拆迁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拆迁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老城区外),列入旧村改造计划,进行旧村改造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旧村改造项目: (一)一个自然村以上的拆迁改造; (二)拆迁用地面积5亩以上的; (三)拆迁建筑面积3330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条 旧村改造应符合村民意愿,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自我完善的原则,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稳妥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旧村改造应当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确实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五条 全县旧村改造地段划分为三类: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为一类地区;七大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为二类地区;除上述两类外的为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的旧村改造基本上建设公寓式住宅;二类地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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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三类地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立式住宅。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文成县旧村改造办公室”,设在县城镇改造开发指挥部,负责全县旧村改造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项目审核和监督协调工作;县有关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和配合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的旧村改造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旧村改造的建设规划设计,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有关程序报县规划建设局批准实施。
第八条 旧村改造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旧村改造建设规划应结合自然环境、扶贫迁村、村庄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合理布局,有利于生活、生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旧村改造建设项目可按下列方式改造: (一)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改造; (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改造。
旧村改造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村级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住房陈旧、环境卫生差、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 一类、二类地区用于旧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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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为国有,土地出让以挂牌形式公开出让。
全部用于拆迁安置的,可以保持原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本村村民安置或本村村民内部流转,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二条 旧村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旧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和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经县旧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县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按照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改造的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二)按照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改造的建设项目,按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由乡(镇)政府集中统一报批。
第十三条 旧村改造的范围和建设规模,由乡(镇)政府会同县规划、国土和县旧村改造办公室等部门合理确定。一类地区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面积的2倍以内。
第十四条 旧村改造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供电、给排水、消防、广电、通讯、绿化等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安置房定位后产权人应及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有关规费给予减免: (一)二类、三类地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部分面积的规费免收,新增面积的规费减半收取。
(二)一类地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面积部分的规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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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面积列入安置部分的规费减半收取,不列入安置部分面积的规费全额收取。
本条所称的规费是指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新增面积是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新增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收入的土地出让金按文政发(2007)86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计提,计提后余额部分的80%安排给乡镇用于改造项目地段的基础设施建设,余额部分的20%按照文政发(2007)86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一类地区建设项目规模超控制范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后余额部分40%安排给乡镇用于改造项目地段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规模在控制范围内的,计提的10%新农村建设资金财政全额安排用于该改造项目地段的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将用于改造项目地段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支出指标下达到县旧村改造办公室,由县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作需要安排给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县旧村改造办公室的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条 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将改造范围、建设规模、产权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出让、工程发包等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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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层数在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按2.5-3.5层计算安置面积,层数在三层以上的按实计算安置面积。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以宅基地形式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一般不超过5层。土地调剂、房价补差、成本分摊等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享受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确认经济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应实行保障制度,安置面积在拆迁面积范围内的互不结算差价;拆迁面积过少的,应保障人均安置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或户均不少于45平方米,其保障面积内的互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般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 此处隐藏:229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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