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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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 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节版权的权利归属 第四节版权保护期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六节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与侵权
前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著作权即版权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小到一张照片、一副画、一篇文章,一首歌曲,大到一个软件、一部电影、一座大楼,都含有著作权。甚至还有一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比如说玩具、家具的外形设计、纺织品的花色等等,也都含有著作权。
第一节 版权基本知识
一、版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合称为知识产权的“三套车”
定义:版权(Copyright)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p187)
特征:
1、权利主体范围广泛 2、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3、权利的内容丰富多样 4、权利的产生简单便捷 5、权利的保护期限长久
版权的内容:版权从内容上包括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利)
经济权利:
1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下)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十三项财产权—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 6,放映权,即通过设备公开播映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网络形式传播发布 9、摄制权,即拍成影视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文字转变成另一种文字 12,汇编权,即将作品全部或部分有选择的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小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主要是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基本上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2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成立就可以了。法人不是自然人,里面虽然有个人字,但跟自然人无关。)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
注意: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月31日计算。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四项人身权?著作权与生俱来的,附在作品上不能被剥离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版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所谓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如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演出公司等。
3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下)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下)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许可权 2、许可发行权 3、许可出租权
4、许可网络传播权
广播组织者权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广播组织者,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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