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2)
5.1.3 明散水、独立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5.1.4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室外台阶、坡道。
6 绿地率
6.1 绿地率计算按照苏州市园林绿化局颁布的《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7 建筑退界距离
7.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维护性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不包括保温层及装饰面层。
7.2 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 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7.3.1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0米的踏步和坡道。 7.3.2 满足以下要求的的局部出挑:雨篷、屋檐、构架等附属构件和开敞的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度少于相应建筑边长1/2,且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
7.3.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 7.3.4 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7.3.5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7.4 除有特别规定,小型附属建筑及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7.4.1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独立建设的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退用地红线应不小于3.0米,历史街区、历史片区等特殊地段除外。
7.4.2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3 相邻用地单位间共用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 建筑间距
8.1 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
8.1.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8.1.2 满足以下要求的的局部出挑:雨篷、屋檐、构架等附属构件和开敞的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度少于相应建筑边长1/2,且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
8.1.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 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8.3 住宅建筑有非住宅功能的裙房(包括门斗等局部突出)时,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按低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 8.4 有裙房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计算中,非住宅建筑的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
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8.5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独立设臵的单层传达室与其南北侧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独立设臵的单层配电房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计算最小间距。
8.6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间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其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厅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8.7 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8 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住宅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3.0米;小高层建筑之间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0米;小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8.9 当住宅建筑的南侧以及南侧对角(指在住宅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的东南或西南方向布局)均有遮挡建筑时,南侧对角的遮挡建筑与该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8.9.1 二者前后垂直间距满足日照间距的,水平间距不作要求; 8.9.2 二者前后垂直间距不满足日照间距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6米;2、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12米;3、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二者最小水平间距不作要求。 9 术语释义
9.1 室外地坪基准标高
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在平坦地段以基地主入口城市道路中心点标高为基准,在自然地势变化较大的地段以建筑紧邻道路最低点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 会所
不应使用该称谓,应注明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或配套商业用房。 9.3 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属于公共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旅馆用地(B14)及以上分类的用地上建设;2、除物业管理用房可参照一般住宅标准设臵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臵;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4、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5、满足公共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6、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非住宅”。 9.4 公寓式住宅
属于居住建筑,是一种有别于单元式住宅的住宅类型,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居住或住宅商业用地上建设,建设比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中的要求;2、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臵;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4、满足居住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5、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住宅”。 不再
使用“酒店式公寓”的称谓。 9.5 商务办公楼
属于公共建筑,可分割销售的商务办公楼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内部平面禁止出现单元式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形式;2、独立式或联排布局的小型办公楼,其分割销售单元的计容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3、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 9.6 下沉庭院(采光井)
沿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单侧设臵的下沉空间,只有一个边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9.7 下沉内庭院
L型、U型和口字型地下室、半地下室所围合的下沉庭院,至少有两个边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9.8 设备转换层
指建筑物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有重大转换,通过该楼层专用于暖通、给排水、电气等设备及管道的转换,且无其他使用功能。 9.9 结构转换层
指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且无其他使用功能。 9.10 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筑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包括承重墙、结构柱、剪力墙等。住宅建筑中,凹阳台如果面宽结构净跨(可包括相邻阳台)大于8.0米,可视为
主体结构外。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尺寸≤0.24×0.24米的柱子可视为构造柱。规划报批的建筑图纸中须明确表达主体结构,测绘部门在规划核实阶段须根据经审图中心审核通过的结构图进行面积复核。主体结构内外的区分见附图9.10,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 …… 此处隐藏:132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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