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国家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先后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其中以提高商品房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政策的变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比较大。对于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证明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 为控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许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规定,出台了相应的限购政策,对购房人购买房屋的套数进行限制,因此,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对限购政策的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对于房屋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确因限购政策的实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而请求与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出台相应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受人不得以限购政策的实施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上述规定,验收合格是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法定条件,但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因为,房屋的验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
4
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买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并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如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此种情形下,商品房认购书不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商品房认购书应依法认定无效。
(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97、113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一方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纠纷发生时讼争房屋的现实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价。
(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后,能否进行出租,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屋被抵押后,抵押权实现之前,出租人将抵押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完全可以实现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应当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如出租人未履行该义务,承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中,由于无力支付开发费用或者工程价款,开发商以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房屋抵偿所欠的债务。以房抵债的协议既是当事人之间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双方就如何履行原债务达成的新协议,只要该协议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协议。抵债的房屋是否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不影响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房地产业近年来的持续热涨,拉动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繁荣景象。建筑业基础庞大、从业人员众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业的发展吸纳了大量的进城务工的富余农民工就业,同时也拉动了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制造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使建筑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突出问题,可以说,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违法违规的现象更普遍,如建筑市场的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借用资质、转包和违法分
5
包建设工程等行业通病普遍存在;建设资金的投资不到位以及垫资施工导致的工程价款拖欠恶性循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的不规范造成大量的未经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建筑施工队伍监管的混乱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显著改善。从司法审判的角 …… 此处隐藏:38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建筑文档]2018年公需课: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与
- [建筑文档]2013年福建教师招考小学数学历年真题
- [建筑文档]高中信息技术课flash知识点总结 - 图文
- [建筑文档]电工实训 - 图文
- [建筑文档]最高院公告案例分析100篇(民商篇)
- [建筑文档]南开中学高2017级14-15学年(上)期末
- [建筑文档]五粮液集团战略分析
- [建筑文档]鲁教版(2012秋季版)九年级化学 酸碱
- [建筑文档]超星尔雅2017中国哲学概论自整理题库答
- [建筑文档]关于成为海口金盘饮料公司材料独家供货
- [建筑文档]LNG学习资料第一册 基础知识 - 图文
- [建筑文档]四年级品社下册《好大一个家》复习资料
- [建筑文档]现阶段领导权力腐败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 [建筑文档]魏晋南北朝诗歌鉴赏—嵇康
- [建筑文档]坚持追求真爱是理智的行为 正方一辩稿
- [建筑文档]湘西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存在的
- [建筑文档]园林工程试题库及答案
- [建筑文档]计算机长期没有向WSUS报告状态
- [建筑文档]日语最新流行语
- [建筑文档]B62-016 景观进场交底专题会议
- 2018年中考语文课内外古诗词鉴赏专题复
- 高考试题研究心得体会
- C语言基础题及答案
- 电气控制及PLC习题及答案
- 都昌小学家长学校汇报材料
- GMAT作文模板正确使用方法
- 俄军办坦克大赛:中国99式有望与豹2A6
- 成本会计练习题
- 酒店餐饮业最流行的5S管理方法
- 2014-2015学年山东省菏泽市高二(下)
- 《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教案、说课、
- 2013年结构化学自测题 有答案版
- 2011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游览解说词(附
- 窗口文明单位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总结
- 2018满分超星尔雅就业课后练习期末答案
- 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
- 苏教版第三单元知识点归纳
- 第4章 曲轴模态分析
- 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思考
- 武汉CPC导轨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