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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备案出新规 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 - 解读龙岗区拆除重建类(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2
导读: http://www.csgxb.lg.gov.cn)下载,相关填报事项因需填写行数不足的,申请人可自行增加;申请人提交的纸质表格除签章部分外,其余宜打印输出。上述申请材料,除注明提供原件的,其余可提供复印件(验原件),复印

http://www.csgxb.lg.gov.cn)下载,相关填报事项因需填写行数不足的,申请人可自行增加;申请人提交的纸质表格除签章部分外,其余宜打印输出。上述申请材料,除注明提供原件的,其余可提供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六条 街道办收到备案申请后,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予以审核,即来即办。申请材料完整且不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备案情形的,街道办在申请备案协议上

加盖备案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协议,其余五份备案协议返还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完整性等要求的,予以退文,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一)备案协议的使用。

1.申请人应返还一份协议给被搬迁人,其余的用于办理实施主体确认、安置房屋产权分户登记等手续。

2.用于办理实施主体确认的,应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搬迁人送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

3.用于办理安置房屋产权分户登记的,实施主体确认后,可申请加盖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的签章。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备案:

1.被搬迁房屋有产权登记的,被搬迁人与产权证明记载的产权人不一致的;

2.被搬迁房屋无产权登记但已经街道办事处认定了权利人的,被搬迁人与经认定权利人不一致的;

3.房屋测绘面积超过产权证记载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被搬迁人与产权证明记载的产权人不一致的;

4.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尚未分户登记的安置房屋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规定的可转移情形除外)。

第七条 备案章由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统一制作,发给各街道办使用,样式见附件3。 第八条 街道办填写的备案协议上备案章内的备案编号应与备案申请表上的一致,备案编号采取“街道-更新单元序号-协议序号”的方式编排,其中更新单元序号两位数字,协议序号四位数字,如“平湖-01-0001”。更新单元序号由街道办编排后固定使用,协议序号以更新单元内协议备案的先后顺序确定。备案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申请备案的,

需另行填报申请表,并使用原协议的备案编号,并入原备案协议后统一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的备案协议摘要一览表、权属分布图(都含电子文件)汇总通报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在龙岗政府在线公告已备案协议的概况。协议概况包括更新单元名称、搬迁人、被搬迁人、产权登记证号、被搬迁对象测绘编号、建筑面积和房屋分布位置图等。 第十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备案协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已确认了实施主体的更新项目以及未确认实施主体但已签订了部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更新项目应在本工作程序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申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第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由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自2015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转自:城市更新组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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