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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7
导读: 五、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为我县引进企业、资金、项目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引进县外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确定奖励

五、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为我县引进企业、资金、项目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引进县外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确定奖励金额。

2、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乡镇(处)积极引进上级专款的,奖励以当年为基数,基数内按1%奖励,超上年部分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对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

3、县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

(三)引资确认

1、引资确认的程序:引资人要与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确定引资人资格,双方的责任、义务,奖励金额等事项(奖励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同时报商务局备案。引资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与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及查帐方法进行,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2、引资确认的依据: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直接资金到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账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

到位,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国内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出具);县直单位或乡镇(处)争取上级资金凭财政文件或入库单确认。

(四)奖金来源

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人员(或单位)的奖励。

2、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奖励金额的50%,县财政支付奖励金额的50%。引进独资企业资金的,奖金全部由财政支付。

3、争取上级有偿资金的县直有关部门,奖金全部由县财政支付。

(五)奖励兑现

1、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兑现。

2、引资如有外币,奖金按资金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3、获奖的乡镇(处)和部门所获奖金的10%用于奖励乡镇(处)和部门党政一把手,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4、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此前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废止。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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