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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评析:税务稽查局十大败诉案例之裁判规则(上)[税务实务]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本文内容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税案评析:税务稽查局十大败诉案例之裁判规则(上)【税务实务】 01.已处于稽查检查阶段的涉税案件不能重新退回选案科,检查时限不得随意延长。 涉税案件一般经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阶段。已处检查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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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评析:税务稽查局十大败诉案例之裁判规则(上)【税务实务】

01.已处于稽查检查阶段的涉税案件不能重新退回选案科,检查时限不得随意延长。

涉税案件一般经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阶段。已处检查阶段的涉税案件不能重新退回至选案阶段,且检查时限不得随意延长。

02.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及寻求司法救济程序未走完,税务机关不能据此作出行政处罚。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生效,应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程序及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是否走完来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程序及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没走完,税务机关不能据此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03.重大税务案件应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非由该会审理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重大税务案件应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组织相应的审理。

04.税务机关在穷尽其他法定的送达方式依然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不能径直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仅在穷尽其他法定方式依然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05.稽查期间,被稽查人主动与稽查局沟通、询问,并提出自愿扣划等,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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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认定为偷税。

稽查期间,被稽查人主动与稽查局沟通、询问,并提出自愿扣划等,应视为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偷税。

01.已处于稽查检查阶段的涉税案件不能重新退回选案科,检查时限不得随意延长。

涉税案件一般经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阶段。已处检查阶段的涉税案件不能重新退回至选案阶段,且检查时限不得随意延长。 案例索引:

北京美好童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罚一案【(2016)京0111行初195号】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9日,房山国税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针对美好童年公司的涉税案件予以立案,并交由该局检查一科实施检查。

2014年9月22日,房山国税稽查局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美好童年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2日,房山国税稽查局分别两次出具《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将案件延期至2015年1月18日。 2014年12月24日,房山国税稽查局出具《实施回退申请表》,其中回退原因为:变更检查人员,需将案件退回选案科,重新下发。同日,房山国税稽查局出具《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决定由房山国税稽查局检查二科对美好童年公司涉税案件负责实施,并告知其于2015年2月22日前完成检查工作。 之后,房山国税稽查局多次下发《案件审理延期审批表》,将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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