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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5
导读: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2003-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第14号) 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2003-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第14号)

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

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与开发商共同组织游览观光船标准船型开发,并经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后方可建造船舶。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和干散货船标准船型将分别于2003年12月底前和2004年6月底前公布。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100总吨以下商船(载运鲜活货物的除外,下同)通过三峡船闸。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

七、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八、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首批标准船型包括:川江和三峡库区运输客船;油船;化工品船;40/50/60车位载货汽车滚装船;100/150/200标准箱位集装箱船;500/1000/2000/3000总吨干散货船。

建立川江和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机制。航运企业或投资者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标准船型之外或者需要在交通主管部门公布标准船型之前建造船舶投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营运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拟建造船舶的市场分析或经济论证报告,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联合组织标准船型开发,航运企业或投资者按照联合开发的标准船型图纸建造船舶。

九、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对本公告明令禁止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的船舶不予检验、不予发证、不准营运,不予安排通过三峡船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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