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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在企业原资产中列支的合法性(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6
导读: 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由此可以断定在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拍卖公告中规定的特别事项第六条:“1 ,经初步测算,林钢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

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由此可以断定在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拍卖公告中规定的特别事项第六条:“1 ,经初步测算,林钢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及改制费约需13000万元,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分别违反了上述三项关于国企改制规章制度的规定。

调查结论

我国多部法律及部门规章对国有企业中职工安置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在企业原资产中列支的合法性问题已在做出原则性规定:“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所以我认为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设置职工安置等费用支付,在改制完成之前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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