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实用模板 >

窦娥的悲剧 - 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苏力(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有罪推定。一些熟悉当代法律理论的人还可能认为此案搞的是“有罪推定” (严格说来应当译作“假定”) , 因为桃杌在认定真正的罪犯之前就动用酷刑对被告依次“刑讯”。我反对刑讯逼供。但是我认为这里的刑讯逼供与有

有罪推定。一些熟悉当代法律理论的人还可能认为此案搞的是“有罪推定” (严格说来应当译作“假定”) , 因为桃杌在认定真正的罪犯之前就动用酷刑对被告依次“刑讯”。我反对刑讯逼供。但是我认为这里的刑讯逼供与有罪推定无关。

首先, 尽管人们从今天的视角出发很容易这样认为或理解, 但古代社会无论中外都并非“被告人不供认, 就要受到拷打”。② 在窦娥的案件中, 负责审理此案的楚州太守并不是一上来就听信了张驴儿的指控, 而是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言词和“证据”之后, 相信了张驴儿提出的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言之有理的解说, 才认为“人是贱虫, 不打不招” (1507 页) , 才决定动用刑讯。同时, 我们还应当注意, 张驴儿实际也是此案的被告人之一, 但他并没有受到拷打。因此, 即使是在中国古代, 也并不存在“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的制度, 只是对那些有足够嫌疑且不供认的重大刑事———特别是人命———案件的被告才会动用刑讯逼供。 其次, 尽管古代社会无论中外都会采取刑讯逼供, 但这并不是因为已经认定被告是罪犯。

刑讯逼供在当时并不是作为一种刑罚, 而是作为获得证据的一种手段, 尽管今天看来不合理,却符合当时的法定程序, ① 甚至受到当时人们的普遍认可。② 在这个意义上看, 古代的刑讯在性质上更类似今天各国司法中对于那些可能有重大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的各种强制措施(例如逮捕、拘留) , 从总体上看, 都是为了防止更大社会危害而不得已为之的程序, 而并非惩罚。我们不能因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这些强制措施都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剥夺了刑事告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例如自由, 其中有些措施与法定惩罚只有名称上的差异, 因此将这些强制措施都视为定罪前的惩罚, 都属于“有罪推定”。

第三, 甚至不能简单地说存疑判决就是有罪推定。现代哲学认识论和司法经验显示, 绝对的、本体论上的客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获得, 司法审判可能获得的只是一种交流意义上的确信无疑。③ 正因为这种确信仅仅是交流意义上的, 不同的人对同一些或同一个证据也常常没有统一的判断, 甚至会有相反的判断。此外, 即使获得这种交流意义上的确信无疑, 也未必能保证其正确。因此, 在司法实践上, 没有哪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判决要求排除一切怀疑。即使是最强调无罪推定的美国刑事司法, 要求的也仅仅是“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 ( beyond reasonabledoubt) , 而不是“不存在任何怀疑” (beyond all or any doubt ) 。事实上,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会有某些问题因各种原因查不清, 或可以提出可疑之处, 但是只要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裁判者就可以也应当作出判决。这些判决也可以说是存疑判决; 如果说这就是变相的有罪推定,那么, 这就意味着许多法学家津津乐道并视为无罪推定之典范的美国的刑事证据标准, 竟然也还是有罪推定!

还必须注意这里的怀疑主体, 因为这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经常忽视的一个问题。在人们对证据的判断发生分歧的情况下, 法律并不要求所有的人都确认无疑, 而是把认定证据和有罪无罪的权力交付给特定的有权决定的人———在欧陆法律中, 这就是法官, 强调的是法官自由心证; ④ 而在英美法中, 决断者则是法官和———在有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⑤ 因此, 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都只是对法官或陪审团而言, 并不要求其他任何人都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 更不是要求刑事被告没有质疑。这就再一次印证波斯纳法官的洞见, 在司法中, 证据的认定虽然有认识论的因素, 但是最终的标准却是政治的, 其中有政治合法性的权力。① 毋庸讳言, 这种权力的配置确实给法官或陪审团滥用权力留下了某种可能; 但如果要求所有的人都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 这一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则就完全无法运作。

更重要的是(这肯定会引起许多当代法学家的不快) , 严格说来, 历史上只存在过作为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意义上的有罪假定和无罪假定, 并且总是两者同时存在, 其功能仅仅是为了分配举证责任。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 只要运用适当, 同样可以有效保护刑事被告的权利。② 事实上, 作为制度而言, 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今天为法学家激烈抨击的那种想象的有罪推定, 即只要事先假定了被告有罪, 就一定会判定被告有罪; 或者是, 只要被告没提出或提不出强有力的、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 就一律认定有罪; 更不存在单一的、制度化的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

自贝卡利亚以来, 许多中外法律家都振振有辞, 认定近代之前的世界各国或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都采取了有罪推定的司法制度, 认为有罪推定必然导致对刑事被告权利的侵犯。这已经成为一种通说, 成了当代法学的一种意识形态, 一种不可质疑的政治正确。美国有些法学家甚至认为只有英美法是无罪推定, 认为当代欧洲例如法国的司法制度也采用了“有罪推定”。③ 也有中国法学家指责英美国家的一些为了解决举证责任的做法为“有罪推定”, 违反了他们心目中神圣的永恒真理。④ 然而, 有这样一种司法制度吗?这只是一个稻草人, 一个虚构出来的神话。我们不应当迷失在语词构建的迷宫中, 而只要看看一个简单、常见的事实就可以推翻这种意识形态的神话。这个事实就是,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各个时期的正式的司法制度都设立了某种形式的上诉制度; 而上诉制度的设立, 如果还有任何其他意义, 那就是要对下级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予以某种方式或某种程度的审查; 其前提就是承认下层法院的判断可能有错, 初审中被认定有罪的人有可能无辜或罪不那么重。在这种上诉或申诉制度下, 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强有力的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 也往往(尽管并不总是) 会引起上一级案件审理者对案件的重新调查、审查或审理, 并因此纠正了一些冤错案件。⑤ 如果当今的通说真的成立———近代以前的司法都是有罪推定, 都是不供认就刑讯, 都是不能证明其无罪就认定其有罪, 那么上诉就只可能是有条件的, 即只有在提出了新的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 才允许初审被定有罪的人上诉; 或者, 即使形式上允许“上诉”, 最终结果也只会是千篇一律地肯定或确认初

审或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 而不会有仅仅因上诉或申诉就启动的案件重新调查、审查和审理。而这种没有结果的“上诉”实践将很快消灭任何上诉, 因为人们会很快知道这一上诉制度的实际后果, 不会有哪个精神正常的人会为这种不会带来任何命运改变的行动花费额外的代价。

有一种做法常常被视为“有罪推定”的实践。例如, 当代中国的“文革”时期根据家庭成分或历史经历判定某人有罪, 并施加惩罚。但是, 严格说来, 这也不是有罪推定, 而是在当时“裁判者”看来, 一个人的家庭出身或以往“罪恶历史”就是此人“有罪”的充分证据了。但是, 这里所涉及的还是我在上面所说的与社会共识相关的证据标准, 而与有罪推定的原则无关。

这种状况在历史上, 特别是社会动荡时期曾多次出现。例如, 在狄更斯小说《双城记》中, 法国大革命的群众就仅仅因为某人是贵族出身或曾同贵族有过性爱就被送上了断头台, 尽管法国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写入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这种做法的极端形式今天已经被摈弃了, 至少是在法条上; 但与此相类似的做法, 在今天许多哪怕是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也都在一定程度内存在或允许。例如, 允许直接或间接地用被告“前科”或先前的某些行为作为证据, 通过影响陪审团或法官, 支持对被告受指控之罪的认定。① 严格说来, 这就是允许用一个人先前行为所展现的态势 …… 此处隐藏:36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窦娥的悲剧 - 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苏力(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518850.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