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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照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畜产公司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时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8.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

照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畜产公司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时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8.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4.03.19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债务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产还债前,农发行营业部已于2000年1月17日向农牧公司催要该300万元贷款,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在该300万元贷款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本案主债务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产,农发行营业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农发行营业部对其能得以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不能确定,其无法同时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农牧公司主张担保权利,只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才能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在主债务人羊毛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农发行营业部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再向保证人农牧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发行营业部在本案1100万元贷款的合同履行期限内于1999年9月6日向农牧公司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因本案主债务的履行最后截至日为1999年9月29日,此时其保证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后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羊毛公司被宣告破产,农发行营业部依法申报了债权,并在羊毛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就该1100万元贷款未得以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农牧公司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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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4.09.1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达合肥办事处在受让三笔借款合同的债权后,于2001年7月12日,向化工厂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化工厂在催收通知上予以签收确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003年6月19日,信达合肥办事处又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化工厂催收债权,再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化工厂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公告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信达合肥办事处2003年6月19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的含有催收债权内容的公告,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化工厂关于信达合肥办事处的部分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10.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审结日期:2004.12.2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大庆联谊公司的《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于1999年4月21日披露,尽管在原审诉讼中部分被上诉人也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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