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94定额规则及说明
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需要,在本省1984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199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修编的。
二、本定额分成二册:上册 结构工程下册 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根据“控制量、指导价”及“量价分离”的改革方针编制的,为便于使用,采取定额与基价合编的形式。其中定额部分是本省完成单位建筑产品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定量标准;基价部分实行全省统一基价,按本省动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定额是本省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基础。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五、本定额不适用于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六、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因操作方法不同而任意调整定额。
七、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定额中均已考虑。 八、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凡属地区统一的定额,由当地市(地)定额站编制地区补充定额,报省建筑定额站批准执行;对一次性使用的临时定额,由预(决)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决)算审查时审定,报当地建筑定额站备案;在一般建筑工程中的仿古建筑项目,可套用本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 九、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效:上册是以1985年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和1987年本省补充的劳动定额为基础编制的,并考虑了必须增加的直接用工幅度差;下册是按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口径编制的。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定额用工已包括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其他直接生产用工。
3、如用人工代替机械操作时,以机械费抵补人工费,定额基价不变。
4、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全册平均统一按16.5元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 十、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是按<<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一九九四年)>>为基础编制的,全省统一执行。
2、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是按合格品考虑的。材料名称、规格及预算单价详见附录(四)。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场外运输损耗和仓库保管损耗,均已包括在材料预算价格内,不另计算。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除定额另有说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和建筑物檐高在20米以内的垂直运输。
5、本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预算单价内。用于砼中的碎石,材料预算单价内已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
6、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是按统货生石灰 750千克编制的,全省统一执行。
7、本定额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8、本定额所列二次分析材料,是指砂浆、砼及地、胎模等半成品的主要材料分析用量(含定额单列的同类材料用量),其费用已包括在基价内。
9、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套用定额时均不调整。
十一、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1985年<<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修订的补充定额编制的,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
2、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综合考虑的,在执行中除定额另有规定或设计有特殊要求者外,不得因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同而任意调整。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是按1994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本省补充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全省统一执行,但燃料动力费的价差,可按本说明 第十条有关规定调整。 4、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是按檐高20米以内采用卷扬机带金属架编制的,凡采用塔吊作垂直运输时,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塔吊垂直运输增加费:檐高在20米以内的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4.0元;檐高在20米以上的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14.5元。其超高部分增加费,另按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上列塔吊垂直运输增加费,未含塔吊行走的轨道铺、拆费及塔吊场外运输费和安装、拆卸费、应另列项目计算。
5、本定额中次要的零星机械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套用定额时不作调整。 十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建筑物檐高在20米以上,其超高部分按下表计算超高增加费。每100平方米超高部分建筑面积增加费
1、 同一建筑物超高高度不同时,应分别套用定额。如部分未达到超高高度时,此部分不应
计算超高增加费。
2、超高建筑面积的计算单层建筑物,檐高超过20米时,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超高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物,是以某层的上一层楼面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上一层楼面的设计高度)超过20米时,则从该层起计算超高部分建筑面积。 3、脚手架垂直面的围护设施已包括在超高增加费用,不另计算。
4、垂直运输增加费中的机械,由多种机械组合取定,施工时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均不调整。
5、二次装饰工程的超高增加费,另行计算。
十三、建筑材料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的工料增加费,均已列入费用定额内,不另计算。
十四、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屋顶亭子间及屋顶水箱间等的高度(但可计算超高建筑面积);建筑物的屋高是指本层设计地(楼)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
十五、定额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筑定额站负责解释及管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物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 此处隐藏:33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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