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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依据(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导读: 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强制清除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2.船舶运输货物、旅客超载的,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强制清除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2.船舶运输货物、旅客超载的,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3.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强行拖离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4.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6.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不能当场补缴且无其他交通规费证件的船舶,扣船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收取船舶港务费 法律依据:

(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长江港口费收规则》 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3)《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第七条 2.收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 3.收取船舶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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