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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提示语(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沿着标线保持方向,防止跑偏;在不确定前方情况的时候,用好汽车喇叭提前示警。 24. 货厢违法载人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危害后果大,为了您的安全和幸福,请不要违法搭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其

沿着标线保持方向,防止跑偏;在不确定前方情况的时候,用好汽车喇叭提前示警。

24. 货厢违法载人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危害后果大,为了您的安全和幸福,请不要违法搭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其他非载客机动车。

(三)学生和校车安全提示

1.请学校、家长和全社会都来监督校车安全,杜绝没有合法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杜绝没有资质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杜绝校车超员。

2.请临公路居住的家长加强对幼儿的看护,从小培养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家长要提醒乘坐车辆的孩子,上车后要系好安全带,不要将身体探出车外,下车时要留意过往车辆,不要突然横穿马路。

4.在车辆高速运行状态下突然减速、停车,惯性力会使儿童与车内物体发生碰撞,严重的会造成骨折。请驾车的家长将儿童安排在后排乘车,有条件的要配备儿童专用安全座椅。

5. 广大负责运送留守儿童和接送学生的驾驶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安全驾驶,切勿超员、超速、疲劳驾驶。

6. 广大幼儿园学生家长、监护人自觉抵制黑校车、违法超员车辆,不搭乘农用车、拖拉机,发现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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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小学生集体出游,请租用正规专业交通运输单位安全性能可靠、有营运资质的车辆,配备驾驶经验丰富、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人。

8. 假期学生出游,安全第一,请勿挤乘超员车辆,驾驶车辆在山区道路行驶时应控制车速,避免强行超车、强行会车,切勿在山区道路驻车观景,随意停放车辆。

9. 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期间,请押车教师认真履行职责,提醒孩子不将身体探出车外,帮助孩子系好安全带,及时制止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等违法行为。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请提前对车辆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请勿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

11. 汽车周围存在多处视觉盲区,学生下车后,校车驾驶人在车辆起步或倒车时应注意观察,避免碰撞到刚下车的学生以及附近其他学生、儿童。

12. 驾驶车辆接送学生,请选择安全地点停靠车辆,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学生依次、有序上下车辆。夜间停靠请及时开启示廓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请勿在行车道、人行横道、弯坡路段违法停车接送学生。

13. 驾驶校车接送学生请保持安全车速,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14.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校车安全无小事。交警提示,请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校车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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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状况,驾驶校车严格遵章守法,不使用无牌无证、无许可无资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15.广大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注意谨慎驾驶,遇雨天泥泞道路或者行经窄桥窄路、坡道弯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请注意观察路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低速通过,切忌超速、争道抢行。

16. 秋冬季节,公路客货运输繁忙,雨雪雾冰等恶劣天气较多,交通事故易发多发。交警提示,驾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请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前熟悉行驶路线,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并保持身体状况良好,心态平和,不超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开车,不开斗气车。

17. 遇校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打开停车指示标志,应遵守法规要求,主动在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相邻车道车辆需减速通行,不得鸣喇叭或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四)重点车辆安全提示

1. 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内的,处3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2.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车,夜间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请广大乘客主动监督。

3.乘坐长途客车的乘客,应当系好乘员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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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正确掌握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办理运输审批手续,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并保持清晰,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危化品泄漏、燃烧,周围车辆和人员应当尽快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切忌停留、围观。

6.货车超载会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和操控性能,车辆制动距离延长,容易发生爆胎、制动失效等安全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超载行驶。

7.为了公共安全,请货车驾驶人保持货车尾部清洁、灯光完好,车身反光标识明显,侧后部防护装置完备。

8. 同一运输企业2年内累计有2次以上车辆超员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3000元罚款。

9. 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0. 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11. 进入甘肃省的所有营运客车在省际执法服务站必须停车登记;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12. 凡是没有实行接驳运输的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一律禁止通行。危化品运输车辆,零时至5时一律禁止在省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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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公路和国道上通行。凡发现违规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

13.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4.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15.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6.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驾驶证一次记6分。

17. 对驾驶营运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18.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9. 对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对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超过日间限速80%的,一律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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