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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婚姻法讲稿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9
导读: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准正须有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需经其他任何程序。

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含义: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

2)认领人和被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关系为前提。 3、认领形式

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4、认领的无效、否认和撤销

1)无效

自愿认领在下列情况下为无效:第一,认领人无意思表达能力,第二,违反真实原则,被认领人与认领人之间无血缘关系的;第三,对已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的认领无效;第四,违背遗嘱原则、方式的遗嘱认领无效。 2)否认

关于认领的否认,主要是针对生父的认领而言。 4、认领的无效、否认和撤销 3)认领的撤销

认领的撤销,是指自愿认领得撤销与否的问题。 5、认领权的消灭和抛弃 1)认领权的消灭。 2)认领权的抛弃。

三、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我国还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因此有必要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三、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相关问题:

(一)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原则。

2、尊重事实的原则:事实上的血缘关系,是发生认领的基础。

3、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二)行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主体

应规定得宽一些,生父、生母、其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本人都可以是认领人。 **(三)认领的条件

1、认领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真实意思的表达。

2、生父母认领非婚生子女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3、非婚生子女成年以后,生父、母认领时,要征得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 (四)认领的种类和方式

1、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可称为父母共同认领。

2、生母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只依子女出生证或其他事实证明,即为自愿认领,与非婚生子女自然发生亲生母子女关系。

3、生父自愿认领:生父自愿认领;生父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形成事实上的自愿认领。 4、强制认领:请求权人。

(五)认领的无效、否认和撤销;认领权的消灭和抛弃

第四节 继子女

一、继子女的概念和继父母子女制度

(一)继子女的概念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含义

继子女的概念

所谓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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