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2010-09-30 16:00:44)
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6月30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并规定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一类地区包括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即:汕头市(不含南澳县),汕尾市(不含海丰、陆河县),潮州市(不含饶平、潮安县),揭阳市(不含普宁市、揭西县),茂名市(不含高州、信宜市),阳江市(不含阳春市),
1
湛江市,河源市的源城区,韶关市的北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云浮市的云安县,清远市的清城区;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 全省统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8项(国家有新规定除外)。计征标准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
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业税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三)耕地开垦费
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每平方米20元;县级市辖区内每平方米15元;县辖区内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四)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2%提取。 (五)土地补偿费
征用水田的,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按9倍补偿;征用其它耕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
2
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二类项目按7倍补偿;征用鱼塘的,一类项目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二类项目按10倍补偿;征用其它农用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二类项目按6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它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平均年产值以经县级统计部门审核的乡(镇)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六)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土地年产值的5倍。 (七)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偿费。 征用1亩耕地及其它农用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该县农业人口总数除以耕地总面积。该县农业人口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计年报中征地前三年的农业人口平均数为准。耕地总面积以县级统计部门统计年报数为准。 依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八)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必须按下列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
3
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1.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2.林木补偿费: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3.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8项税费项目外,还须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粤财综〔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使用国有土地按下列原则补偿
4
使用国有农用地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补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第七条 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 此处隐藏:13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实用模板]第八章:法国“新浪潮”与“左岸派”
- [实用模板]2021年北京上半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师生物
- [实用模板]SAP GUI 7.10客户端安装配置文档
- [实用模板]2001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试
- [实用模板]36机场工作实用英语词汇总结
- [实用模板](一)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 [实用模板]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材料
- [实用模板]濉溪县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方
- [实用模板]长沙房地产市场周报(1.30-2.3)
- [实用模板]六年级数学上册典中点 - 图文
- [实用模板]C程序设计(红皮书)习题官方参考答案
- [实用模板]中国证监会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 [实用模板]桥梁工程复习题
- [实用模板]2011学而思数学及答案
- [实用模板]初中病句修改专项练习
- [实用模板]监理学习知识1 - 图文
- [实用模板]小机灵杯四年级试题
- [实用模板]国贸专业毕业论文模板
- [实用模板]教育学概论考试练习题-判断题4
- [实用模板]2015届高考英语一轮复习精品资料(译林
- 00Nkmhe_市场营销学工商管理_电子商务_
-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
- 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 吉大小天鹅食品安全检测箱方案(高中低
- 房地产销售培训资料
- 高一地理必修1复习提纲
- 新概念英语第二册lesson_1_练习题
- 证券公司内部培训资料
- 小学英语时间介词专项练习
- 新世纪英语专业综合教程(第二版)第1册U
- 【新课标】浙教版最新2018年八年级数学
- 工程建设管理纲要
- 外研版 必修一Module 4 A Social Surve
- Adobe认证考试 AE复习资料
- 基于H.264AVC与AVS标准的帧内预测技术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
- ABB变频器培训课件
- (完整版)小学说明文阅读练习题及答案
- 深思洛克(SenseLock) 深思IV,深思4,深
- 弟子规全文带拼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