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六稿2009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 目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姓 名 刘静 教育层次 本 科
学 号 2 分 校 邯郸电大
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开放教育直属学院
指导教师 张学泉 日 期 2011年9月
目 录
内容摘要??????????????????????????????? 1 关 键 词??????????????????????????????? 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1
(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必要性???????????????? 4 (二)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6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8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8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实践状况?????????????????9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 9
(一) 明确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9 (二) 确立全新模式的证人保护机关???????????????? 11 (三) 实施多层次的证人保护措施????????????????? 11 参考文献??????????????????????????????? 13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摘 要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自从产生以来就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随着社会步伐的快速前进,又出现了诸如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但是证人证言因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尚还不能由其它证据来替代,同时绝大部分案件中都会存有证人,这也就使证人的作用更加突出。研究我国证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机制,这对保护证人出庭作证,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证人保护 证人作证 证人权利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是很成功的,使我国更加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国际上反应也相当好。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为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对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再修改纳入立法规划,并准备在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十七大以后,中央加强司法改革工作,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在此拟通过对证人保护制度立法的评价分析,尝试对建立和健全证人保护提出一点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界定并明确概念是分析论证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澄清并解决某些基础性问题的疑惑将对以后整体制度的考察分析乃至构建完善都会有重要作用。
(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必要性
证人作为国家公民中的一份子,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乃是国家应尽之义务,因而证人保护问题不仅仅是诉讼法的问题,更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问题。当然也可以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证人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不能为了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而损害或忽视证人的健康和财
)产权利。”然而,这样的回答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们心中的疑虑。因此,证人保护的必要性
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 证人保护是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逻辑结果
在此应当理清的是,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还是权利。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证人作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义务。因为权利是可以轻易被放弃的,事实上,证人是法庭查明案情的重要事实来源,因此法律设置了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优于公民的其他利益。美国有一句被广泛引证的司法格言:“国家有权力得到任何人的证据。”证人是社会中的人,国家提供的司法保护为社会成员的生活和工作提供良好环境,人们在不知不觉中享受着国家所提供的安宁秩序。那么,当国家的安宁秩序遭到破坏时,为进行诉讼而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就绝不是与证人毫无关系的问题,证人作证也就成了公法上的义务而非私法上的义务。理清了以上问题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证人义务的预设是证人保护的直接原因,对证人进行保护是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逻辑结果。
2、 证人保护是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保障
证人不敢作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担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并且证人如果感觉不到安全,即使出庭作证,也会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进行陈述。任何人无义务以牺牲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来帮助国家定纷止争或追诉犯罪,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必须建立在证人安全的基础上。英国的丹宁勋爵曾指出,“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的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怎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呢?”“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未受到惩罚,消息就会很快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8]既然畏惧感是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那么,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就有可能消除证人对可能遭受侵害行为的畏惧感,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推进诉讼活动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当今各国把证人作证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规定,同时又提出对证人予以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证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证人合法权益予以救济。
1、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本身利益的保护价值
根据刑事诉讼理论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各自因控辩方的要求提供证言,因此,从诉讼职能上看,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言,履行的是协助诉讼的职能,是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参加诉讼,提供案情有其切身利益的原因的话,那么,证人参加诉讼提供证词就没有一种具体的直接利益基础。不论当事人是如何地需要证人提供的情况来证实自己的无辜或证实犯罪应当受到惩罚,也不论司法机关如何地需要证
人的协助,以查明案件真相,如果这些需要与证人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证人会因此成为被害人,这时就需要考虑证人自己的利益,在各价值的冲突中做出选择,把保护证人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的价值,也就是体现在不能因为证人提供证词而使其自己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导致证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2、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对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价值
程序正当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 …… 此处隐藏:23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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