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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基础试题集(答案) - 图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7
导读: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何规定? 答:�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何规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以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订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单位依法给予什么处罚? 答: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罚款

5.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该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做了哪些规定?

答: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时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什么叫“水污染”? 答:“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7.简述酸雨控制区的划定原则? 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8.简述“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总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9.什么叫做危险废物? 答: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般性固体废物的转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储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六、案例分析

1.某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当地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限期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河流附近的农民从该河中取水灌溉。某日,该村村民张某发现经前日浇灌过的果树发生大面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于是张某向环保局投诉。环保部门通过调查认为,果树是因为受酸水腐蚀而死,于是在夜间没有通知该厂的情况下对排污口进行取样监测,pH值为3.20,因此认定果树死亡硫酸厂应负全

部责任。张某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遭到拒绝。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1)硫酸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硫酸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要求赔偿? 答:(1)硫酸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2)张某可以申请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先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硫酸厂。

2.某造纸厂位于城西工业区,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决定建设新厂。新厂址位于城东开发区。新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于1998年8月获审批通过。由于配套资金一直没有到位,新项目开工建设一个月后便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00年,老厂旁边的纺织厂倒闭,该厂为整合资源,决定买入纺织厂地皮并按设计方案在该地皮建设新厂。新厂于2001年建成,并于2001年底投入试生产。新项目的生产规模与环评相同,但是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建设,仍使用老厂的设施处理,致使老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处于超负荷状态。经环境监测部门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表明废水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1)该造纸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保法规和制度,请说明理由?

(2)环保部门对该厂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该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健身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股市场也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与新建项目同时是施工、同事投产使用。 (2)应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新建项目停止试生产,限期该企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逾期不补办手续,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如剥皮通过,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并于主体工程同事投入使用。

3.2000年8月,某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周某某房前约40 m 处安装一25 W 广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至7时30分、中午11时30分至11时45分、晚5时30分至6时30分,转播新闻广播节目。原告以广播喇叭声严重干扰生活、学习为由,找到被告,要求予以解决,未果。2002年7月,原告委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测点1”昼间 73.5dB,“测点2”昼间 73.6dB,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以此为据,原告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等证据,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法院认为,农村广播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舆论工具。农村广播产生的音量是否为环境噪声相关法律所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广播喇叭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请就此案的审理,陈述你的意见。 答:就此案的生日参数本人意见:

第一,本案真容易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农村广播到底应否列为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1款对“环境噪声”的概念做了立法解释,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高老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参照其中的1类标准执行,1类标准规定昼间为55db(A),夜间为45db(A)。该广播的音量超过了噪声排放标准,符合环境噪声的特性。被告在原告房前40m出安放广播喇叭,音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测点1”昼间73.5db(A),

“测点2”为73.6蛋白(A)),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 …… 此处隐藏:564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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