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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指定分包商的认识及协调管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择不当;索赔管理不力;合同纠纷等。故现场监理人员特别是项目总监,则一定要组织内部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商量对策,制定方案,事前进行控制,及时以发文、开会、商谈等多种形式,回避风险,特别是回避作为

择不当;索赔管理不力;合同纠纷等。故现场监理人员特别是项目总监,则一定要组织内部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商量对策,制定方案,事前进行控制,及时以发文、开会、商谈等多种形式,回避风险,特别是回避作为现场监理所要承担的各种风险。

综前所述,因关系复杂,甲方指定分包商往往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那么现场监理人员绝不能袖手旁观,而是要冷静观察,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本着“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规避自己的责任。

四、如何正确做好监理工作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因在我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对指定分包商的法律界定和法律地位,仅停留于一般分包商的法律机制,所以现场监理机构应将指定分包纳入一般分包的管理范畴。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对分包单位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将总合同包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发生关系。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通过总承包商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帮助协调。当分包合同条款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以总包合同条款为准。此外,分包合同不讷讷感解除总承包商对总包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由总承包商负责,涉及到总包合同中业主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如果此分包商为甲方指定分包商,当出现矛盾或纠纷,现场监理人员在需要书面通知总包单位的情况下,同时也应抄报建设单位.建设单

位与指定分包商关系一般比较特殊,由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协调管理,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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