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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5.0.7 城市绿化应注意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0.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6 公共设施 6.0.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

5.0.7 城市绿化应注意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0.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6 公共设施

6.0.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0.2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各城市应根据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6.0.3 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6.0.4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6.0.5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6.0.6 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厅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6.0.8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的单面面积。

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7.0.3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4 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7.0.5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a(m)或S(m2) a≥4或S≥10 4>a>1或10>a>1 A≤1或S≤1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7.0.8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0.12 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7.0.13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0.14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8 城市照明

8.0.1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0.2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3 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0.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h≤4.5 4.5<h≤6 h>6 度(cd/m2);

L与A的关系 LA0.5≤4000 LA0.5≤5500 LA0.5≤7000 注:1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城850和90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0和90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含所有面积。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8.0.5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7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8.0.8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9 公共场所

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9.0.3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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