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5]226号(2)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12个和7个;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9个和5个。
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活动应当进入有形市场在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三十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和资格评审标准、方法。
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改正。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送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者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
税金。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政府投资工程一般应当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禁止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招标工程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为主要形式提交。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的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其银行保函或者保证担保证明手续;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退还其银行保函或者保证担保证明手续。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工程,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其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 …… 此处隐藏:349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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