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知识[1](2)
9、对外补助支出
一般不允许各单位经费用于此项开支,以确保财政性资金按预算用途使用。但确有结余经费用于对外补助的,应当面向救灾、扶贫、帮困,公益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原则上不得用于政府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费补助、转移。
对单位补助时,应当要求其出具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说明事由,凭申请方符合法规要求的收据,以银行转帐支出;
对个人补助时,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事由,并经所在乡镇、村委、社会、企业、学校或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可用领条以现金支付。入学补助的应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报销凭证应当“三单合一”: (1)、对单位:接受补助单位申报补助报告、收款单位合规的收据、银行转帐单据;
(2)、对个人:接受补助个人申报补助报告、有关机构证明性意见、个人领款条。
七、规范财务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行为准则。2010年县政府公布的《柘荣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柘政综[2010]116号文)规定了目前我县执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县政府柘政综[2010]116号文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单件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以及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行为,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其中,单项或单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有
八、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作出如下规定:“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61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
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第62条)。此外,其他众多法律法规也对不同专项资金分别作了“专款专用”规定。
《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处罚规定
1、 对虚报项目或投资规模,冒领专项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骗取财政资金或建设资金的:收缴虚报、冒领资金,没收非法所得,调整会计科目,核减或者停拨项目资金,对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企业或个人并处10%-50%罚款。
2、 对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擅自扩大专项资金范围的: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资金,调整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不改的,没收违规资金。对企业或个人并处10%-30%罚款。
3、对以上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九、规范财务行为应当规范票据管理 (一)、我国目前主要的合法性票据
1、税务发票:主要用于单位(含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取得经营性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
2、财政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取得非经营性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2011年我省财政票据共有两大41种,
第一类: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没票据、教育收费票据等;
第二类:其他财政票据,主要包括: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其他票据等。
3、村集体专用票据: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组织取得收入,由农业部门统一监制;
4、其他票据:工会费收入票据、党费收入票据、团费收入票据等,分别由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和团省委统一监制。
除以上规范的票据之外,其他单位、机构、组织印制的,以及市
面上擅自购用的《收款收据》,均属非法收据。
(二)、财政票据管理要求
1、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外购使用市面上的普通《收款收据》,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 2、一个单位的收据不可转让、出借给其他单位串用或代开(含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单位); 3、对外开具票据时,应当要素填写齐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不得涂改填写、不得“大头小尾”,注意顺序使用,不可抽号使用,不同种类票据不得串用
4、票据作废应当加盖“作废”章,且保全各联,整本存根应当连号,不得漏号;如保管不善遗失票据,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申明报废;
5、应当由会计人员(而不是出纳)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请购和注销票据,并做好票据的新购、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后旧票据存根应当带回单位专人保管,登记造册,不得留存财政(保存期限为5年 )。 6、会计应当定期核对和监督出纳开票收款情况,确保已开票据和已收款项及时全面入帐。出纳向会计领用新票据时,应当交出已用票据存根,并及时做好票据交接登记和签字手续,避免多本票据累积保存于出纳处。
7、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性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使用税务发票;
十、规范财务行为应当严格现金收支管理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3-5天支出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存款;
2.不准擅自坐支现金,现金收入(特别是收费窗口现金收入)应于收款当日全额解存银行,现金支出再从银行支取现金;
3.坚持结算起点支付,单位支出金额大于结算起点(1000元,由人民银行确定)时,对公支出全部使用银行转帐支付,对私支出以现金支票支付,不得直接使用现金支付
4.库存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以出纳等个人储蓄存款方式存储) 5.不得以“白条”抵库现金(“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支出
凭据,以及未入帐核算的个人或公务借款借条);
6.购臵专控商品,如公务用车,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7.现金支票应当由会计请购,并由会计登记后,交由出纳使用。出票经领导、办公人员分盖私、公章后,方可持票取款,取款后支票存根由出纳交会计入帐;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并完整保存,不得遗弃;支票存根应当保持连号;支票遗失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并登报申明作废;
8.出纳人员应当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出纳人员应当每日核算日记帐与实存库存现金结存,会计人员应当每月核对现金收支,并盘点出纳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9.不得出借银行帐户,为他人套取现金;
10.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1.对经审批的暂借、暂付款项,应当将借条及时入帐,不得抵库;借款人归还借款时,不得退还借条,应当另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予以结算收回;预付给个人公务借款,应当在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算收回公务借款,超过三个月的、或不足三个月但用于营利和非法活动的,按挪用公款论处;超过六个月的按职务侵占公款(贪污)论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的,从重追究。
12.开支单据经出纳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章,以区别未付款凭证。
13.严禁帐外设帐,私存私放公款,私设“小金库”。 十一、规范财务行为应当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1、应当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国家 …… 此处隐藏:16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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