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补充说明书
SS工程 施工補充說明書
壹、 工期
一、 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及展延之核算依據「附件三
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施工期限為 200
日曆天。
三、 廠商訂約時應依照「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
項」之規定分別計算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之休息日與預估降雨日數,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核算工期之依據。
四、 本工程依據「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所
列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時,廠商得依「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以書面向河川局提出申請工期展延,除有特殊理由外,最遲應在本工程施工期限屆滿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前提出申請,河川局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需轉報水利署),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內先行報備。
貳、 一般規定
一、 本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如下:
(一) 凡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展延
工期致施工期限超過一年以上之工程,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五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1~
前款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完工之工程,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二) 本工程如符合(一)之規定時,依「附件二 按物價指
數調整」之規定辦理。
二、 本工程之工程用地由機關提供,其用地之徵收及地上物
之補償費由機關負責辦理。施工中,廠商如因工作需要自行開闢施工便道、設置混凝土拌合場、辦公房舍倉庫、及堆置材料設備等所需土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行負責,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已包含於契約價金總價內,不另編列項目。
三、 廠商技師需於契約書內除蓋與承攬手冊相同之印鑑外,
並應親自簽名留底(採用招標用半透明之印模單浮貼於契約書上)。
四、 廠商所提報之開、竣工報告單,須由適當技師科別之技
師「簽名蓋章」。辦理各項估驗、品質評鑑、查驗或驗收時,亦須由適當技師科別之技師或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者不予驗收、估驗或評鑑時予以扣分,廠商應負無法驗收、估驗或評鑑劣等之責。
五、 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如下:
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位置、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作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份缺失之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於完工驗收(含初驗)部份之缺失改善,越逾機關指定期限,依逾期罰款辦理。如逾期部份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罰款。如為不
~2~
妨礙結構安全、使用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結書,經機關審核同意不必拆換時,其必須以扣款或不計價方式處理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 如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予以扣款時,應在處罰扣款金額
六倍之罰款。 辦理方式:
1、 扣款-以該尺寸或工料不符規定之物件或結構物,其
短少部份依比例或實際所生之價差辦理扣款。 2、 罰款-以前項之扣款金額之六倍方式辦理。 (二) 如單價全部不予計價時,應再處罰單價金額三倍之罰
款。辦理方式:
1、 不計價-以完成結構物之各工項,其造成該結構物不
符合規定之工項,全項單價不予計價。 2、 罰款-以前項不計價金額之三倍辦方式辦理。 六、 工程預付款依「附件五 工程預付款規定」之規定辦理。 七、 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
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八、 本工程因可歸屬廠商責任致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
上,且持續達一個月以上時,應要求廠商於一週內提出趕工計畫,廠商若無法適時提出時,暫停該工程估驗請款作業,(逾期一週內暫停請款二期,逾期二週內暫停請款三期,餘類推)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九、 得標廠商訂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700萬
元正。
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
~3~
〈02〉87897500、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十一、檢舉電話及信箱資料:法務部調查局〈02〉2918888,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參、 一般施工規定
一、 工程開工後,廠商應辦理全工區內之地形測量,如地貌
現況與原設計圖說不符時,應立即以書面報機關工地工程司辦理會測;經會測確定之地形測量資料由機關工地工程司以書面通知廠商,作為將來有關土方之開挖、回填數量計量之依據。
二、 工程開挖後倘發現現況與原設計不符或工法無法執行或
設計圖說錯誤時,應報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施工。 圖說上所註明之高程,由水準基點引測,廠商如有疑問,應以書面報請機關工地工程司辦理校測。如圖樣不明或尺寸註明不詳時,廠商應請機關工地工程司解釋,不得擅自施工。 廠商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致工程施工發生錯誤時,其拆除或辦理改善之一切費用及工期由廠商負責。
三、 工程開工後,廠商應依契約圖說所列工程項目、數量及
機關供給之材料等詳細核算,如核算資料與契約不符時,廠商應立即報機關工程司處理。
四、 工程進度落後原因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落後之進度有持
續擴大時,廠商應擬定因應措施修訂預定進度表及網狀圖並提出趕工計畫書報機關核備,廠商不得以此作為展延工期之理由或要求趕工費用。
五、 廠商對於機關或工地工程司所要求之工作或所給予之指
示有異議時,應立即提出書面要求解釋,經解釋後,如廠商仍認有疑義時,應於文到七日內再提出書面意見,否則即應依原指示辦理。
六、 工地凡為本工程所設之標誌、構造物及其他設施,非經
~4~
機關工地工程司之許可,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動其重設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工地測量控制點,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動,其重測設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因此造成施工位置或高程錯誤時,其一切責任及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七、 機關或工地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施工網狀圖之施工
程序,廠商應配合辦理,如因此致影響施工要徑作業,得按實際給予工期。
八、 廠商於開工後,應依機關工地工程司指示填寫各式相關
報表,備供查核。
九、 廠商應依據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工程安全措
施。如因廠商安全設置欠缺或施工損及人民生命財產,致使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廠商有求償權。
十、 有關工程告示牌應依WWW署施工規範第01583章「工
程標誌及告示牌」之規定辨理。
十一、工程如設計有砂石、塊石、土方料等之取料區時,廠商
應依指定位置及規定採取,餘方處理方式除另有規定外, …… 此处隐藏:16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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