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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4
导读: 届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一)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城市(县城); (二)市(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的; (三)本地发生

届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一)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城市(县城);

(二)市(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的;

(三)本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2、审核、测评。省文明办在接收各市(县)的申报资料后,组织省文明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确认符合申报资格后,向申报城市文明委通报确认。在申报年度,省文明委要对申报城市(不含县城),进行公共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测评结果按30%的比例记入总成绩。在表彰年度,省文明委对申报城市进行全面测评。

3、公示、审定。省文明办在对申报城市进行测评、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同意,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省文明委审定。

4、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审定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对山西省文明城市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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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对获得“山西省文明城市”、“山西省文明县城”荣誉称号的城市,由省文明委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山西省文明城市(县城)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届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对申报城市,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出现严重滑坡等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山西省文明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办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山西省文明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导各个创建城市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档案,建立省级文明城市学习交流制度。

第十六条 省文明办除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外,还将通过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组织市民监督队伍等办法加强对各市创建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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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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