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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9
导读: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适用本部分规定补偿标准。 表2 各类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补偿方式 类型 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不超过480㎡的部分 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计算 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 备注 非商品性质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元/㎡罚款—100%公告基符合“两规”处理条件 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准地价 宅建设用地标准,超过480㎡的部分 不符合“两规”但符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0元/㎡罚款—100%公告基《决定》处理条件 经批准建设的部分 准地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公告基准地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原村民不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多栋部分 准建设的部分 住宅类 不符合“两规”但符合《决定》处理条件 符合“两规”处理条件 —5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 产权调换:缴纳100元/㎡罚款以及50%公告基准不超过建筑面积150㎡的部分 非原村民所建私房 地价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 超过建筑面积150㎡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50元/㎡罚款—3倍公告基部分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统建楼 建设 准地价 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 非商品性质 非商品性质 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 准地价 产权调换:土地予以土地置换,地 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上建筑物按重置价扣减10元/㎡罚款予以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元/㎡罚款—10%公告基准地价 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元/㎡罚款—100%公告基围外 准地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0元/㎡罚款—100%市场评估地价 非商品性质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 继受单位所建 围内 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 — 第二部分:搬迁费 一、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序号 1 2 3 4 类型 住宅房屋(含宿舍、公寓、工业配套宿舍) 厂房 办公 商业 搬迁费 每平方米40元 每平方米40元 每平方米40元 每平方米60元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对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征收后给予还建且产权仍归原投资单位的,不予另行补偿。 四、征收住宅或者生产经营性房屋,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三部分:临时安置费和过渡期限 一、临时安置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另外再加6个月装修调试期安置费。 实行土地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至8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100%。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征收人应当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的搬迁之日起按照36个月计算。 第四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 一、因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三)征收加油站、码头、矿山、采石场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引起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以经营期内税后平均利润或者行业平均税后利润为标准,许可证剩余期限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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