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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所制度 - 图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6
导读: 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 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

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局党政领导下,由局纪检领导牵头,法监办、人事、局办公室配合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

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听证、复议等行权环节中违规违纪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索要申请人或管理相对人财物或按接受宴请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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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受理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有关科室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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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局管干部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组织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八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局纪检、法监办、人事办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局党政班子研究和作出决定。

第九条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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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包括学校、托幼机构、集体单位

食堂)卫生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分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标准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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