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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30
导读: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一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8:1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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