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赫山区支行等与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等借款合
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赫山区支行等与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赫山区支行。 负责人:周益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日强,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乃新,湖南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 负责人:陈安长,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怀,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洋,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惠州市惠昌实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逢时,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赫山区支行与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惠州市惠昌实业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1994)湘高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1997)经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经重审作出(1999)湘法经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赫山区支行、招商银行东门支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涛、雷继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3年4月,原惠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惠阳庆丰公司)经理罗建国得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农信大连办事处)有闲散资金,便请求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赫山区支行(以下简称赫山工行)出面向中农信大连办事处拆借,再由赫山工行贷给惠阳庆丰公司。 同年4月15日,赫山工行与惠阳庆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惠阳庆丰公司参股兴建深圳市“太阳岛大厦”需向赫山工行借人民币110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7.56%o;如逾期还款,则按中农信大连办事处向赫山工行收取的金额,全部由惠阳庆丰公司承担责任,并在中农信大连办事处利息的基础上再加收20%的罚息;赫山工行为了资金的安全,必须派人跟踪,同时以该公司的合法身份参与该项目资金管理,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留存印鉴。合同还约定:该款只能用于“太阳岛大厦”建设,惠阳庆丰公司不能挪作他用。合同签订当日,赫山工行行长赵华俊、科长郭惠和随同惠阳庆丰公司的罗建国前往大连,同时派工作人员文芳元、曾国章随惠阳庆丰公司的袁丽珠到深圳对项目进行考察。 4月17日,赫山工行、罗建国同中农信大连办事处经理安清璐就拆借资金问题进行了协商。约定:赫山工行向中农信大连办事处拆借人民币1100万元,
月息为20%。(立据7.56?,高出部分的利率罗建国表示由其支付),拆借期限一年,分三期签订三份协议。
同日,惠阳庆丰公司向赫山工行出具了1100万元的借条。在如何汇款的问题上,中农信大连办事处经过与赫山工行协商,采纳了赫山工行的意见,即由中农信大连办事处工作人员寇秀兰带汇票去深圳,直接汇入惠阳庆丰公司在深圳的银行账上。
4月19日,中农信大连办事处工作人员寇秀兰携带1100万元的汇票随赫山工行行长赵华俊等到达深圳。
4月20日,赫山工行一行五人及寇秀兰等共同对“太阳岛大厦”工程项目进行了考察,并听取了惠阳庆丰公司的汇报,一致认为这笔资金可以投入。 4月2l口,寇秀兰经请示中农信大连办事处领导,在赫山工行人员未在场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惠阳庆丰公司罗建国。当日晚上,赫山工行知道汇票背书转让后未提出异议。
4月22日上午,罗建国将1100万元汇票在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东门招行)营业部惠阳庆丰公司开设的6—1420116—1账号上办理了进账手续。当日,惠阳庆丰公司向东门招行申请,要求在原来印鉴上再加盖赫山工行工作人员曾国章的私章,东门招行为其办理了《更换印鉴通知书》,并约定加盖曾国章私章的新印鉴卡启用日期为1993年4月23日。
4月23日,东门招行将惠阳庆丰公司注明日期为4月22日、未加盖曾国章印鉴的两份汇款凭证,即电汇1 642 080元高额利差给中农信大连办事处和转付230万元给深圳发展银行的转账支票办理了转讫手续,将款转走。
5月下旬,惠阳庆丰公司以“太阳岛大厦”工程项目未能通过公证为由而撤销了该项目。
6月7日和6月27日,惠阳庆丰公司各汇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给惠州市惠昌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在这两张电汇凭证上加盖了曾国章的印鉴。惠昌公司于6月23日向赫山工行(原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县支行)出具一份《担保书》称:“惠阳庆丰公司确于93年6月3日以前把共同开发惠州古塘坳小区项目的资金250万元人民币汇入了我公司的账户上,已收妥无误。以后惠阳庆丰公司汇人我司的该项目资金如果发生变化,我司保证把庆丰公司就此项目汇入的所有款项退给益阳县工商银行。”
6月15日,东门招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93(经调)划字第143号协助执行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和(1993)深中法经调裁字第144号“准予原告撤诉”(即广东省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总公司诉惠阳庆丰公司)的民事裁定书,从惠阳庆丰公司上述账户内划转4 308 404.75元给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此,赫山工行对该1100万元借款的大部分支出已失控,且“太阳岛大厦”工程项目已被撤销,其留存印鉴于惠阳庆丰公司账上的资金仅剩2 071 043.21元(该账上原有资金31万元)。
1993年7月24日,赫山工行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惠阳庆丰公司偿还1100万元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同年7月30日,赫山工行又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补充诉状,请求将惠昌公司列为本案被告。1994年10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审。
赫山工行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已对惠阳庆丰公司账上资金中的2 071 000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原审另查明:惠阳庆丰公司系由原深郴工贸联合公司(现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申请开办,于1991年4月17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注册资金100万元,由主管部门拨入。但事实上惠阳庆丰公司登记注册时,其主管部门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未拨人分文资金,除惠阳庆丰公司经理罗建国在注册后四次向原深郴工贸联合公司借款共19 200元外,原深郴工贸联合公司及变更后的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始终未向惠阳庆丰公司拨人注册资金。且惠阳庆丰公司登记注册后,仅租借一民房(230平方米)使用了一个月,既未张挂公司招牌,也无办公桌椅。1995年7月18日,惠阳市工商局出具证明称:“惠阳庆丰公司于1991年4月17日在我局登记注册,组建单位(主管部门)是深郴工贸联合公司,其后主管部门没变更过。由于惠阳庆丰公司连续几年没有参加年检,我局于1995年5月29日吊销了其营业执照。”
原审还查明:深郴工贸联合公司于1984年成立,1991年6月29日变更为深圳庆丰工贸发展公司至今,其注册资金为1040万元。
原审再查明:惠昌公司系原湖南省益阳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于1992年4月申请开办,注册资金为338万元。该公司因1995、1996年度未参加年检,被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2月10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 此处隐藏:62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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