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复习题答案(2)
3)对商事请求权使用短期时效。
6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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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69、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证券发行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证券的购买人,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①设立的公司:依法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证券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万以下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擅自发行政权罪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2)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发行人不符合证券发行的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而获得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一经发现,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欺诈发行证券罪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3)承销证券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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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证券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保荐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进行指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予相同处罚。
③保荐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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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进行指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略) (1)内幕交易 (2)操纵证券市场 (3)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4)欺诈客户
(5)其他被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70、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中,人们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保险法的出发点。
(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定义及作用,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表现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以及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收益。其重要作用有①可以排除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②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③在保险上确立保险利益原则,有利于限制保险赔偿额,防止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其必须具备以下认定条件:①利益本身必须符合条件②保险利益必须有特定主体主张③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必须符合要求。3)人身保险的利益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伤残或者死亡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的延续对投保人有经济上的利益。其自身特点:①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的当时存在②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③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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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影响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应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保险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1)保险合同条款基本上均为保险人预先做成的格式条款,2)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度: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 …… 此处隐藏:23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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