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总则及1-4篇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
1、 总则
一、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3.1)
二、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7.4)
三、删除原规范1.7.5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四、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
应遵守。(7.6)
五、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六、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七、增加事故项。
八、把原检验与发证中1.1.2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
分定义。
2、第1篇 检验与发证
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1.1.1.2、1.1.1.3)
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1.1.1.5)
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1.1.1.6)
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1.3.2.2)
五、删除原规范1.3.4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
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以及 《临时证
书》。(1.4.1.3)
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
进行海上拖航”。(1.5.1.3)
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1.5.1.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1.5.2.1)
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1.5.2.3)
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1.5.2.4)
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1.5.3.1)
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2.2.3.3)
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2.3.1.1)
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2.3.2.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
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2.4.2.2)
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2.5.1.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2.5.2.3)。
二十二、增加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有效期规定(2.5.2.7)。
二十三、船舶吨位证书签发中增加关于证书的失效项。(3.2.2)
二十四、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1、 删除原规范4.1.1.4关于老旧船舶的检验项。
2、 增加检查船上已配备的各种文件的内容。(4.2.2.4) 3、 增加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项目。(5.2.1.2)
二十五、增加签发载重线证书、油污证书等10种证书的检验种类项。
二十六、对非自航船,载重线年度检验部适用的,其载重线年度检验在
船舶中间检验时进行。
二十七、删除原规范“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签发《防止
油污证书》。(原规范7.1.1.3)
二十八、增加《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
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签发检验。
二十九、明确《内河船舶乘客证书》签发要进行年度检验。
3、 第2篇 内河航区分级
分级中的珠江水系中增加珠江A级航区划分2.8.7项。
4、 第3篇 吨位丈量:
一、 适用范围中由船舶部门要求进行吨位丈量改为船舶所有人。
(1.1.1.2)
二、 增加对具有多用途的船舶总吨位选取要求。(1.1.2.3)
三、 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计算中增加量吨甲板以上人员无法进入围蔽处
所及侧推器孔道。(2.1.1.4)
四、 K 2的计算中甲板货船由原0.95-0.6H/D改为0.6-0.3H/D,同时把浮船坞的K 2定为0.50,集装箱船K2定为0.65。(2.2.1.1)
五、 把V1计算明确分为三部分:主体部分、附加部分、突出体部分,本次
吨位计算重点明确在吨位计算中须考虑突出体部分(突进器轴毂和流线体部分)。(3.1.1.1)
六、 公式法仅用于无型线图和邦氏曲线等资料的现有船舶,在利用公式
法计算V1时,修正型深D’在梁拱h修正由原来1/2改为2/3。(3.1.1.5
七、 在V4h的计算中,对集装箱船的计算有较大变化:计算箱数为货箱数加上空箱数的一半为计算箱数;高出甲板或围板容积V4h取高出容积一半计算。(3.1.4.6)
5、 第4篇 载重线:
一、 在一般要求栏中,增加关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舶的载重线,
两种装载干舷不同时,先按要求堪划干货船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新增)。同样,对工程船先堪划航行(避风)状态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1.1.2.2)
二、 增加关于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堪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载重线证书说明
低于基准线的尺寸。(1.1.2.6)
三、 增加“水密、A型船(旧液货船)、B型船(旧非敞口船)/C型船(旧
敞口船)的定义,在本章中不再使用”液货船、非敞口船、敞口船”。(1.1.3)
四、 增加“封闭上层建筑、封闭甲板室、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门
槛高度”的定义。
五、 增加附加载重线堪划说明,并明确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的颜色:船
舷为暗色底时,应涂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涂成黑色,水尺也一样。(2.1.1.6)
六、 增加对B型船及B-C船的露天部分舱口的风雨密舱口盖和风雨密保
护措施的型式说明。(3.2.2)
七、 对于通风筒的围板高度对于40m及以上保持不变,40m以下降低。
(3.2.3.2)
八、 对于空气管高度(干舷甲板以上),取消统一不小于300mm规定,分
40m及以上、40m以下不同航区细分(3.2.4.1),增加对航行时能防止水通过空气管浸入舱内,可降低空气管高度(3.2.4.3)。
九、 增加B级航区和J级航段的空气管口应具备合适的关闭装置的要求(3.2.4.2)。
十、 干舷甲板以下的舷窗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距离取消“不小于
150mm”,改为不同航区划分。(3.2.5.4)
十一、 增加船员保护一节(3.3.2)
十二、 在舷弧对干舷修正中,仅分“非标准艏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及“非
标准尾舷弧对干舷的修正”两项,并都考虑首尾升高甲板的影响。(4.2.4.2)。
十三、 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由原规范的30m分界线
改为40m,且新规范40m及以上标准采用原规范30m标准(降低要求)(4.2.5.1)。
十四、 对于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小于标准高度时对干舷修正 …… 此处隐藏:109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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