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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4
导读: 在本案中,由于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在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李某所要出售的副食品大量腐烂的损害。因此,如果这时李某请求国家赔偿,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是本案的赔偿义

在本案中,由于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在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李某所要出售的副食品大量腐烂的损害。因此,如果这时李某请求国家赔偿,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至于市政府办公室,虽是由其牵头组织检查,但它并非行政主体,它是只与查封李某的商店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只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2、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益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 BB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1)、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B区基层法院和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是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问(2)、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为什么?

答: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益通公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因为益通公司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侵害的法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在本案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并未加重损害,所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问(3)、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问(4)、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1)、第(6)、第(7)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1)项、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第(6)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第(7)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被处的罚款、副食品大量腐烂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停业期间必要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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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费用开支,如:公司的场地租金。

3、王某系河南某棉纺厂业务员。1995年4月24日,王某为给其所在棉纺厂订购棉纱,打电话与周口地区绵麻物资供应公司联系,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棉麻供应公司供给王某绵纱9吨,总价值25万元,货到付款。25日绵麻公司将货运到平顶山,因王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棉麻供应公司将棉纱又运回该公司所在地郸城县。当天下午,在平顶山市,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王某强行带到平顶山公安局,办案人员告之王某拿出15000元即可放人。4月27日,王某交不出钱,办案人员将其带回周口地区,28日将王某收容审查。5月9日王某的亲属向郸城县公安局交纳15000元,县公安局未开收据,当日将王某释放,王某被收容审查12天。

问:(1)王某可以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有哪几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王某可以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有:①先向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郸城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②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③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问:(2)王某仅就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违法行为的确认途径有哪几个?

答:王某仅就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违法行为的确认途径有:①申请行政复议;②提起行政诉讼。

问:(3)如果王某提出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事项,应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答:如果王某提出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事项,应提出的赔偿请求是直接损失。 问:(4)王某对在羁押期间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王某对在羁押期间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提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

4、张某系某县工商行政机关市场管理人员。他在肉食品市场检查工作时,怀疑摊主李某销售注水肉,便与李某发生争吵,继而将李某打倒在地,致李某头部重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李某死亡。李妻对此不服,拟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问:(1)、对本案能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

答:能。因为本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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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所列的情形之一,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显然有本条的第(3)、(5)项的侵权行为,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以,对本案能够提出行政赔偿。

问:(2)、李妻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为什么?

答:李妻是具备申请人资格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所以,李妻依法具备申请人资格。

问:(3)、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张某所在的某县工商行政机关。

问:(4)、请求人应依据何种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答:因本案属于行政侵权案件,所以,请求人应依据行政赔偿程序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是:①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张某所在的某县工商行政机关提出,对该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5、青年民警王某,第一次领到按规定所配发的枪支后,很是兴奋。一日携枪回家探亲,与他几个中学同学相聚在一起,应他同学的请求,王某拿出枪给他们看,并告诉他们枪支结构情况,不料枪支走火,射中一同学的胸部,后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王某所在的县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该死者家属的请求能否实现,为什么?

答:该死者家属的请求不能实现。因为本案的 …… 此处隐藏:336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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