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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 浙江政府采购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4-29
导读: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及时正确的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及时正确的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机构,即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应将该供应商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项目经办人配合该专门人员工作。
  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二)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四)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不合法不合理规定的;
  (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
  (三)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组织采购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
  (五)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八)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九)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

修改文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本条第一款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采购单位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第八条 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包括电子下载)或应当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按照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件规定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后获得采购文件的,应当自截止日起计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之前先行公示的,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供应商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实行免费取得制度的除外)。但对于采购公告信息内容、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供应商报名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不受此限。
  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的,不能就投标或响应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供应商已经投标或提交了响应文件,不能再对采购文件及已经知道或应知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但采购文件存在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响应、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形除外。
  第十条 供应商通过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知道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新的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收到质疑答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的质疑。
  第十一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
  (二)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证据;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十二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质疑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质疑人按照第十二条

的方式署名。
  第十四条 质疑可以采取当面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出,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以不予答复。
  采取邮寄、传真形式提出质疑的,以邮件寄出或传真发出之日作为提出质疑的日期。
  采取邮寄方式提出质疑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采取传真形式的,被质疑人可以要求质疑人提交质疑材料原件,并以实际收到质疑材料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第十五条 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资料。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质疑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书面通知质疑人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 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一)不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的;
  (二)所有质疑事项均不属于可质疑范围或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 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无故拒不接收或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 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
  (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它专门意见;
  (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
  (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
  (五)组织质疑人、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质询、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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