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合于太钢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 太钢所属各外埠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制造部
1、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太钢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工作发展规划,确定治理项目,督促治理工作的落实。
3、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评价落实效果,并提出奖励、考核意见。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参与职业健康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治理项目的确定及治理措施、治理方法的制定。
2、定期检测、评价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 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
3、组织制定太钢职业健康评价标准,认真对参评单位实施职业健康评价,剖析典型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
4、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性检测,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
5、 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的评价、验收及过程监督管理。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定期体检。
职业健康管理
7、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实施医学观察,组织职业病申请上报,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治疗工作。
8、负责职业健康相关培训、宣传工作。
9、 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职工使用情况。
10、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病管理档案。
(三) 人力资源部
1、与新招收(新调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
2、为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及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待遇。
3、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制定、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的体检年度计划。
(四) 计财部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太钢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工程管理部
1、 协调太钢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评价、监督工作。
2、 负责太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工作费用的预算审核。
(六)公司工会
1、参与太钢职业健康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2、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 设计院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的编写工作,并落实经审核同意的预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八)教培中心
按照培训计划,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实施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职责如下:
职业健康管理
1、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方案,落实治理工作,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现场应安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配套的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5、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结果,合理安排新招聘、新调动人员上岗作业,及时对有职业禁忌症者进行岗位调整。
6、为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提供符合标准 的 个人防护用品。
7、制定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操作规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
第五条 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厂区各卫生服务站须设职业健康专(兼)职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组织下负责 责任区内 职业病防治和急性职业中毒的初疗急救工作。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七条 优先采用无(低)毒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逐步替代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工作,预评价报告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各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一条 有放射性危害的设备在使用之前,其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和相关防护知识培训,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并取得相应的 放射 许可证件后,此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第十五条 购置、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并有中文说明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购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有违章指挥和进行无防护设施的作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八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个人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表要求,组织开展 职业病危害作业健康体检 :
职业病危害作业健康体检周期
有害作业
体检周期 粉尘 1年 高温 1年 噪声、振动 各种毒物 1年 1年 放射线 1年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离开单位时,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体检资料。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并提供职工职业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其它诊断资料,经职业病初步诊断组诊断后,上报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二条 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太钢组织进行相应的伤残能力鉴定, 给予相应的待遇。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工作发生变动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对已诊断的职业病患者应定期组织复查,并依据职 …… 此处隐藏:40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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