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1.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哪几类?
答:(1)定罪方面的事实:主要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的事实。(何人,何事,何时,何定,何原因,何手段,何结果)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包括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情节。
(3)程序方面的事实:主要包括受理和管辖,申请回避,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辩护,翻译等有关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2.辩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答:(1)职务保障权:律师在行使职务时,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2)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相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3)会见通信权: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事实;在审判阶段,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经检查院或法院的许可,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提供的证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5)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要向辩护人送达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出示物证,相互辩论等。(6)拒绝辩护权:如果委托人隐瞒事实,利用被委托人做违法之事,辩护人可以拒绝为其辩护。(7)申请取保候审,代为控告,申诉,上诉权。
3.简述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会见。(6)职务调动后的回避:即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
4.简述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内涵。
答:(1)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证据。主要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2)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物品。痕迹且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书证以及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
5.简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内涵。
答:(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证人,被害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证言或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由于多表现为人的言词证据,具有多变性,反复性,不固定性的特点,虚假性也很大。(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鉴定结论。
6.简述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答:(1)物证主要通过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强调用物质的外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主要通过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强调用物质的内在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的证明力较弱,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大多只能与其他的证据相结合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书证证明作用的直接性较强,通常能较为直接的反映案件的某一事实情节甚至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
7.简述指定辩护的适用条件
答: (1)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2)被告
人存在法定指定辩护人的情形:A。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B。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指定辩护人的。
8.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案件。
9.简述辩护人的范围
答:(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0.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答:(1)成立条件:A.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B.被害人或者个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C.被害人或者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D。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2)提起条件:A.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B。有明确的被告。C。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D。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E.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1.简述审查起诉的内容
答:(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认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件转移。(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务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12.简述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答:(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H。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J。其他情形。(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3.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
答:(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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