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8
2015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八)
第七单元破产抵销权
【考点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P292)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所谓“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1)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2)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2.破产抵销的生效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相关链接】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
3.异议无效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解释】破产抵销权,无论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销。
4.抵销无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2)项】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3)项】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5.别除权人债权的抵销
2015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因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抵销。
6.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销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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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相关链接】(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单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考点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界定(P294)
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释】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个别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不属于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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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2009年多选题)
(1)随时清偿原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破产费用不足清偿时终结破产程序
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破产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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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2009年新制度)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考点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涉及“共益债务”的规定(P289)
1.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 …… 此处隐藏:38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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