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光伏系统EPC合同
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地点]
201[]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第一期4MWp)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一、发包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其厂房外部屋顶架设光伏系统,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第一期为4MWp)(以下简称“项目”);
二、承包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电力行业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可提供包括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内的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
三、发包方以业主身份已获批财政部201[]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预计可因此获得政府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元,其中70%即人民币[]已经以预付款的形式汇入发包方账户。发包方将以最终获得的实际补助金额为限,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承包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方通过相关的招标程序决定将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事宜全部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方同意向发包方提供上述总承包服务。
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承包
1.1 工程地点:
1.2 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 ]圆整(¥ ),此价格包含电站设计、设备材料供应/采购和施工在内的全部价格。
1.3 承包方式:实行项目固定总价承包,除发生特定的工程变更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下第1.2条的合同总价不变。
1.4 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完成包括下述内容的工作:
1.4.1设计和技术文件
根据本合同承包方应设计并提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全部设计文件,包括电站范围内的所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变压系统、配电装置、主控系统、接入系统、电缆及接地、安保系统及系统布置等。(具体设计内容详见附件一技术文件)
1.4.2 设备和材料供应/采购
承包方应根据附件一技术文件中所述的设备和材料,提供或自行采购包括电站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并网逆变器等主要电气设备,以及电线和电缆、电站照明设备、防火和隔热材料、备件等材料。
1.4.3 安装、调试和培训
承包方应负责整个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向发包方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1.4.4 电站施工
承包方应进行土木工程的施工、提供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完成施工,包括电站的必须的配电室及场地的施工。
二、工程期限
2.1 工程总工期为4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方跟发包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结束以伟创力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2.2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二十(20)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将系统接入电网的方案及审批;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五(35)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方案。具体的工程进度安排,参见附件三工程进度里程碑表。
2.3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 承包范围与承包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无法继续施工;
(2)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累计停工超过【24】小时;
(3) 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及
(4)发包方书面允许延期的其他情况
三、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当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经发包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2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相关行业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监督。
3.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由此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误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
3.4 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拆除和重新施工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5承包方必须按附件一的标准提供设备和材料和服务,并保证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均是最新的并符合相关的中国标准,所提供的服务也为最优,同时所有物件均无设计、工艺和材料上的固有缺陷。上述物件须经发包方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但并不因此免除或减少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3.6 工程除应符合约定标准获得发包方的竣工验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项目验收。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和验收
4.1 承包方负责供应和采购本工程范围内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
4.2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材料、设备都应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包装以确保运输及转运过程中的安全。每个包装箱必需贴有标签并有可识别的标识注明其内容,所有的包装都应包括内装物品清单。
4.3承包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合格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如果复验不合格,该部分材料、设备不能进场使用并由承包方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4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方应立即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一切费用和损失。
五、结算方式
5.1工程开工后,发包方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第一个月内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 ]万元。承包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的七(7)日内按照附件四的格式提供一份令发包方满意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30%]的履约保函。
5.2 发包方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第二个月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 ]万元。
5.3发包方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第三个月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 ]万元
5.4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2)年后的30日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
5.5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开具有效工程发票,发包方应在承包方出具有效工程发票的30日内支付以上款项。尽管有相关规定,发包方有权拒付存在争议发票的款项并有权扣除承包方应付的任何违约金、罚款及费用。若相关款项不足支付,承包方应在发包方通知后的30日内支付不足部分。
六、工程变更
6.1 承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材料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发包方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进行会审,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6.2 施工中如发现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的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按修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设备积压的实际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合同造价不得调整。
6.3发包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向承包方发出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如果此修改而造成的增加造价和工期延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发包方可书面同意增加造价和工期延迟,在此期间承包商不得中止履行合同。
6.4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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