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1-08-18 来源:海口园林局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1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
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现有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有关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边绿地等划定绿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办法施行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按照规定划定保护绿地的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市城市绿地分为下列三个保护等级:
(一)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
(二)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三级保护绿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前款所称城市绿线的调整,是指因减少绿地面积、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占用绿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城市绿线需要重新划定的行为。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二)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附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调整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
市绿线调整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导致一级、二级保护绿地面积减少的,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按照《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
因公共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铺设管线或者建设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 …… 此处隐藏:21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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