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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8
导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审核登记程序:

(1)核准名称:

申请者到“武汉民间组织网”(网址:http://www.77cn.com.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用钢笔填写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再持此表到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处(科、办)核准名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筹备成立:

申请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执业资格批文和许可证。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开办资金、固定资产、场所面积等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验资、资产评估、场所租赁等准备工作(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式三份,举办者、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取得有关执业资格批文和许可证。

(3)成立登记:

申请者到“武汉民间组织网”上查阅“办事指南”栏目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按第四条的要求将有关登记文件和材料准备齐全,到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处(科、办),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审核合格、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正式成立。

四、申请成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打印的登记申请书,并落款、盖章。

(2) 民政部门发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办学许可证》(或《执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或办学、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5)由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本,其内容必须含被验资单位投入资金或现有净资产数额;由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本。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打印的本单位章程,并落款、盖章(章程样本可到“武汉民间组织网”中“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8)打印的员工基本情况和党组织建设情况材料,并落款、盖章(样本可到“武汉民间组织网”中“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9)以上材料齐全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4种表格(可到“武汉民间组织网”中“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10)准予登记后,提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账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账号备案表》

四、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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