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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协考察欧盟 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中汽协考察欧盟 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2009年12月16日14:28 来源:《汽车商业评论》杂志 作者:贾可 在《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夕,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团启程考察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及立法精神。对于中

中汽协考察欧盟 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2009年12月16日14:28

来源:《汽车商业评论》杂志 作者:贾可

在《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夕,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团启程考察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及立法精神。对于中国汽车界来说,这种考察可谓破天荒头一次。

2009年11月1日,北京大雪,初雪时间之早,可谓百年不遇。第二天,一行十余人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团启程前往英国伦敦。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在国内《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夕,考察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及立法精神。对于中国汽车界来说,这种角度的考察可谓是破天荒头一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率领的代表团在伦敦、欧盟总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德国斯图加特,马不停蹄地同当地的汽车制造商协会、经销商协会、汽车经销商集团、保时捷公司以及奔驰公司的相关高层会面,倾听他们对欧洲汽车经销商法规的介绍。 作为具体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的政府部门人士,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陆万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吴东来,是此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团的重要成员。他们亲临体验对于未来的新办法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京宝行的黄坤、中国进口汽车贸易公司的胡丝羽、北京嘉华控股的丁宁、李岩石、新华信的林雷、帅车网的吴瑜章、郑伟、易车网的李斌以及北京轩锐动力文化传媒旗下《汽车商业评论》杂志的贾可等一批国内经销商以及相关产业资讯机构负责人随团参加了这次访问。英国ADP公司负责了全程联络工作。

代表团在英国期间,首先听取了英国政府商业创业与技能部门的商业关系负责人西蒙 卡特、英国汽车及零部件厂商协会国际部负责人赖斯 帕菲特、英国汽车零售业协会商业拓展部部长路易斯 华丽思(Louise Wallis)的情况介绍。

其后,拜访了英国著名的汽车经

销商集团Marshall和经销商Eden

公司,从经销商的角度了解欧盟

的相关汽车经销法规。

欧盟汽车制造商协会法律事

务总监马克 格莱温(Marc Greven)

和贸易经济事务总监埃里克 博

格林在布鲁塞尔向代表团介绍了

整体的欧洲汽车市场状况以及对明年即将出台的新的欧盟汽车制

造商和经销商法规的修改情况。

此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团在斯图加特访问了保时捷公司和奔驰公司。保时捷销售与市场执行副总裁克劳斯 伯宁、亚太区销售负责人柯利斯 撒切尔、奔驰汽车全球商业管理及欧洲大客户销售副总裁安妮特 文克勒(Annette Winkler)博士从厂家的角度向代表团表达了他们对于新欧盟汽车经销法规的意见。

“访问加深了大家对欧洲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关系的理解,使我们对《品牌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应该说能够起到参考作用。”11月11日,在结束了为期10天的考察后,沈进军对《汽车商业评论》如此表达自己的感受。

限制竞争免责条例

1985年以来,汽车销售一直在欧洲受到BER(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意为限制竞争免责条例)的约束。由此,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签署的合同可以突破《欧盟竞争法》中关于反竞争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汽车销售行业可以不受普通竞争法约束。

《汽车商业评论》了解到,除非一个厂家在欧洲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0%,否则就不存在垄断的嫌疑。另外,只要厂家不规定经销商的零售价,这个《欧盟竞争法》就不会来找厂家的麻烦。

BER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在于上位法《欧盟竞争法》第81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如果对限制竞争免责的好处大于有限竞争的负面效应,那么这样限制竞争的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汽车业能够得到BER条例照耀,实在是因为这个产业事关社会和经济大局,对人民的日常生活有重大影响,对安全、赋税和环境好坏亦有重要作用。

如今的《限制竞争免责条例》(BER),旨在根据汽车业的特点,谋求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平衡关系,但是欧盟的汽车制造商最初则是从这个条例中获得了限制竞争的特权,长期以来,他们能够影响经销商并且对经销商具有极强的控制能力。

根据1995年颁布的BER条例(编号为1475/1995/EC),汽车制造商有权委任经销商,如果认为经销商违反专营权的协议的条款也有权终止他们的合约。尽管可以利用仲裁程序,但失去经营权这一潜在威胁还是使汽车生产商在和经销商的斗争中占据主动。

制造商的权力包括,可以在一个地区限制经销商的数量,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品牌,划定经销商可以销售车辆的区域,给经销商的售后服务和零部件维修设立规定和要求,规定经销商可以把车卖给哪些人,并且不许他们把车转售出去。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欧洲的经销商都在制造商掌控之下,他们和厂家的品牌专营合约都是短期,一般为两年。

汽车制造商对这个管理模式比较欣赏,他们可以利用规定来精选销售网络,并以作为市场手段来抵抗竞争对手。但这种脱离自由市场的管理并未带来很好的效果。由于欧洲市场新车销售不断下降,饱受压力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关系很难缓解。

2002年5月,欧盟修改了BER条例,当年10月实施,有效期至2010年。英国政府商业创业与技能部门的商业关系负责人西蒙 卡特告诉《汽车商业评论》,这个新条例是根据当时欧洲市场经销商处于劣势地位的情况而制定,某种程度上是以往对汽车制造商放纵的一种收缩,以便为汽车经销商发展提供更多的自由,吸引新的经销商加入这个行列,并且允许他们在更多地方开店。

当然,并不仅仅是为了经销商的权益,2002年版BER条例,它的立法精神还在于保护消费者,各项规定能够保证让消费者想在什么地方买车就在什么地方买车,同时授权经销商有义务为其品牌的消费者提供质保服务,而不管车是从欧洲何处所购买。

2002年的BER

编号为1400/2002/EC的2002年版BER条例规定,在欧盟卖车,市场份额超过1%的汽车制造商必须要在分销渠道上作出选择,要么实行独家经销(Exclusive Distribution)模式要么选择经销(Selective Distribution)模式。

独家经销模式下,经销商只能在一个地区销售,但是可以转售给其他第三方销售。也就是说,拿到分销权后,经销商有自己独占的销售区域,但是他还有权把车再次分销到任何其

他经销商。比如你是某个汽车品牌在比利时的一个经销商,有法国的二手车经销商想销售这个品牌的汽车,它就可以从你那里进货,然后把这些车销售到法国去。

选择经销模式下,经销商可以在不同地区销售,但不能转售。也就是说,厂家根据自己的标准到市场上选择经销商;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就没有销售区域概念,可以销售到欧洲任何地方。但是只有这些被选择的经销商可以将汽车销售给终端用户。

除了铃木汽车,几乎所有厂家都选择后一种分销方法,因为厂家亲手选择了自己的经销商,他了解自己的经销商。欧盟汽车制造商协会秘书长助理、法律事务总监马克 格莱温对《汽车商业评论》说:“在经销模式选择上,尽管这是双方的合同,但是厂家的话语权还是大些。”

2002年版BER条例给经销商提供了许多的自由。经销商可以同时销售多个品牌,无论是摆在一个店里,还是摆在不同店里,汽车制造商都不能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它能做的,只是要求经销商在店里不同位置摆放不同品牌。经销商可以考虑是增加一个新品牌,还是替换一个旧品牌,他们可以自由组合手里的品牌,只要厂商愿意提供代理 …… 此处隐藏:123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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