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并同时担任《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局,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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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如果离职,必须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境内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或取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其委任资格的豁免。
第七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市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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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中国证监会、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推荐。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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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应通过董事会会议(非通讯方式表决)讨论及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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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包括协助董事会统筹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信息披露及发布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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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的良好资讯沟通及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审查、监督企业管治职能,并向董事会提供管治方面的意见;
(七)向所有董事提供相关意见和服务,以确保董事会程序及所有与之相关的适用规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并确保董事会成员定期收取公司提供的更新 …… 此处隐藏:37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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