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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关日期和期限的记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知识产权有关日期和期限的记忆 法定期限: ★R4.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R4.5: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

知识产权有关日期和期限的记忆

法定期限:

★R4.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R4.5: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R6: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

★1、发明专利期限是20年,申请日起算(不含优先权日);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是10年(计算同上);

★3、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本国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5、外观设计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6、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6个月; ★7、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从申请日起3年(含优先权日);

★8、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是从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含优先权日);

★9、发明专利主动修改的期限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1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是专利申请日起2个月;

★11、提出分案的时间是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之前(修改后指南规定可以在驳回后3个月内及后续诉讼期间提出);

★12、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限从公布日起至授权日;

★13、三种专利申请驳回后提出复审的期限是3个月;

★14、对三种专利提无效的期限是从授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15、提出复议的期限是从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 ★16、不服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是3个月;

★17、不服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是3个月;

★18、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15天; ★19、不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 ★20、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期限是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2年;

★21、对连续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从起诉日向前推算2年;

★22、PCT国际公布日是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含优先权日);

★23、PCT国际检索报告作出日是收到检索文本起3个月,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的日期为准; ★24、PCT提出初审请求截止日是申请日起22个月(含优先权日),或收到检索报告后的3个月内; ★25、PCT国际初审报告作出日是申请日起28个月(含优先权日);

★26、PCT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期限是申请日起30个月(含优先权日);

★27、商业性强制许可只能在授权3年后提出; ★28、不服强制许可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

★29、不服强制许可费用裁定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 ★30、正当理由时的恢复期限是从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31、不可抗力时的恢复期限是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但不得超过届满之日起2年;

★3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从第3专利年度开始计算;

★33、三种专利年费减缓期限是授权后头3年; ★34、第一部专利法85年4月1日生效; ★35、第二部专利法93年1月1日生效(第一次修改);

★36、第三部专利法01年7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改);

★37、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8、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 39、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40、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专利合作条约》;

★41、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42、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布达佩斯条约》;

★43、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44、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45、我国于2001年11月11日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 Agreement); ★46、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R15.2

★47、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8、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或者主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认为需要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其调查结果和惩戒理由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决定。

★49、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50、惩戒决定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 ★51、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2个月(60天)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2002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五号)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53、《国防专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8号,2004年9月17日颁布,2004年11月1日实施) ★54、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55、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6、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

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57、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58、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59、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60、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1、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2、第七条 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63、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64、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 …… 此处隐藏:18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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