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培训 - 20151201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在法律的约束下让人生更美好
专题讲座
主讲人:刘娟妮
讲座目的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 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 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 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
珍爱生活 远离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
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罚处罚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由, 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 权利。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12 3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行贿罪
45 6 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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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职务侵占罪(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七)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八)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案例1: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被捕前系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 诉2(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 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 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职务侵占罪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被害单位员 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 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 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 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 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建 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5226.3元。
职务侵占罪案例2: 曹某在2011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 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 货款,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庭审过程中,曹某对上述 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 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聘
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曹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 年。
职务侵占罪
案例3: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向某原系×电子公司的员工,2011年6月14日,向某代表 ×电子公司与×科技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科技公司 向×电子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电源配件4箱。×科技公司 先支付了现金2万元给×电子公司。2011年6月20日,向某 通过电话联系×科技公司索要剩余货款4万元,并将其本 人的建行账户发给×科技公司。次日,×科技公司将余下 货款4万元存入向某的银行账户。向某收到该笔货款后, 将其据为己有,并离开了×电子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案例4: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两人经 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 将棉纱装好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
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
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2008年 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
可有人却利用这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 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 某、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职务侵占罪
案例5: 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 私囊。这名采购员被判刑后,“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 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 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维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 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与供货 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 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 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 非法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
职务侵占罪案例6: 万某任××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 司应发给其个人业务提成奖2万元,但公司迟迟不予认可。
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且离职时将其已收取的货款3万元拒不交回公司,经公司 人事总监多次催要未果。嗣后,万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
仲裁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和业务提成奖。××贸易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后遂向公安机关报 案,要求万某归还其货款。仲裁庭开庭当日,公安机关 在仲裁委门口将万××刑事拘留,其原因就是万某涉嫌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案例7: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定为职务侵占罪 2013年9月2日,周某、刘某、李某、曹某经事先商量,利用周某担任化工 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百川公司押车员刘某、驾驶员李某运送的 货物时,由过磅人员曹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化工公司的5吨水泥中 …… 此处隐藏:14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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